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8-11-21 23:42(1樓)發表的 :
1、調解程序進行,請您先取得老闆的委任書,你才有權出席....
2、調解的目的在於,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即可不必進入司法程序,也就是不必打官司,雙方當事只要依調解條件屢行即可
謝謝大大的解答^^"
1.如果老闆只是說我要陪同同事去,沒說是委任我去的話,且未簽任何委任書(事實上我也不想當受委任人),那我就不算是受委任人?所以如果到時候老闆未到的話,也就只有算是當事人 (同事)到場,而車主(老闆)未到場嗎?我不能出席調解會也沒資格與對方談條件???
<<....感覺好像我也沒必要跟著去= =">>
補充說明:老闆也有填表申請調解,調解申請書上寫明當事人(同事)與車主(老闆)為申請人,所以這2位才能進行調解嗎?
2.若車主未到,我也不是受委任人,所以只有當事人調解的話,那就代表車主與當事人所談的條件嗎?若雙方未談妥的話,是不是算是調解未達到所要的條件,就會必須打官司??還是還可以繼續申請調解?
個人問題比較多,還請大大再幫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