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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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有一个观念: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1. 诉讼时效制度违背绝对权的本质。基于绝对权受侵害所发生的存续保障责任,旨在回复权利人对其客体的意思支配力,是由绝对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绝对权自身之效力内容的表现,若使之罹于时效,则必造成由支配权之外形却无支配之力量的权利变态现象。
2. 身份权请求权不适合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诉讼时效立足于财产制度,其设立是为了“规定请求权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持社会秩序耳。盖以请求权永远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 身份权虽然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利益,但是身份权毕竟人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的还是身份利益。身份关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关系,身份关系通常也是终身的。
3. 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还可以在侵权请求权已经不能保护身份权的时候发挥作用。即依据诉讼时效制度,受害人丧失侵权请求权的胜诉权时,权利人仍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和停止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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