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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过失犯的一些疑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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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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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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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关刑法过失犯的一些疑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请问 :
何谓过失诈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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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从零开始在2009-02-06 23:0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刑法最重要叫(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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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2-03 22:42 |
K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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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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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处罚 需要有法律明文规定
例如刑法第276条 过失致死 刑法第284条过失伤害
但是就没有你说的那几个
这表示刑法第339 诈欺罪的构成要件中规定 " 意图 " 为自己.....
意图=不法所有的意图 如果在构成要件中欠缺这个意图
应该无法构成本罪 也就是构成要件不该当
以此类推........
所以如果是过失犯就欠缺 故意不法意图 而不构成本罪
诈欺属故意犯(直接与间接故意)
应该是没有所谓的过失诈欺的存在
以上只代表个人浅见 请多参酌其他之见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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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2-04 00:04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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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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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 偷窃 侮辱
都算故意吧!
就像有过失致死罪
但没有过失杀人罪
只有故意杀人罪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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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2-04 00:38 |
Alyson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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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是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别要素!
检验他的犯罪流程比故意犯多了一样: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及客观可预见性及可避免性!
在学说上喜欢比较未必故意和有认识过失
有些法条中的加重结果犯
其实就是一个故意的基本行为加上一个过的加重结果 ,其间须有因果关系!
例如§277Ⅱ=§277Ⅰ十§2761
没有过失诈欺,和过失偷穷及过失…
这些都是故意犯…
没有人会不小心骗人的吧!
都一定是心里有想才会做的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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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9-02-04 00:58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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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吗????
个人认为并非不可想像,只是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已,而产生板主所说的三种行为并非是不可想像,也和过失杀人的类型有别。
之所以不承认过失杀人,个人认为不是因为杀人是故意犯,所以就不承认有所谓的过失杀人,而是因为已经有276过失致人于死的规定,为避免混淆所以不应该再成立过失杀人的类型。
但是事实上309、320、339因为都没有过失犯的处罚规定,所以也就没有混淆的可能,此时在主观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形下,就正正是所谓的过失行为。因此这三种过失行为并非不可想像,只是是否要用这三个名称,在学说上并没有定论。
举例如下,某A是外国部落的人民来G国观光,在大庭广众之下用泥巴涂某S的脸,在G国该行为是严重的让S受辱的行为,但在A的部落却是代表亲近示好之意。在此A的行为称为过失侮辱并非不可想像,只是由于刑法并未列为罪,所以自然无罪。
另外说出不实的言论,也不一定有欺骗的故意,行为人被欺骗后认真相信该事实,再将该事实转述给他人,致使他人受骗而交付其物或因而损失财产上利益给第三人,也不是不可想像的啊。过失破坏他人持有动产的关系如同上述,也不是不可以想像的啊。
因为这309、320、339三种是故意犯,所以在主观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形下,正正就是过失行为的类型啊,没有的话才不正常吧,有应该是很正常的啊!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题目出错了,还能答得对-不简单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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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04 05:05 |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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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
忘了注明
我所问的问题是源于大陆的刑法所引申的
并非中华民国的刑法典
楼上的朋友几乎都是用中华民国法典内容来回答......
因此
我认为 luciferydog 回答的最好~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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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2-04 23:19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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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喔~~
楼上的姊姊你吗帮帮忙~~
好像大家菜吃完了
跑堂的上来:对不起,上错桌了
幸亏luciferydog哥哥有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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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05 09:04 |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x6
x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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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
我下次会注意的!!!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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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2-05 12:49 |
cat1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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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一开始看得一头雾水....
..原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BUT...
这句话有错字-->没有过失诈欺,和过失偷"穷"及过失…
应该是"窃"...
光速逃~~
构成要件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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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2-05 19:04 |
K2001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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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起!!!
忘了注明
我所问的问题是源于大陆的刑法所引申的
并非中华民国的刑法典
楼上的朋友几乎都是用中华民国法典内容来回答......
因此
我认为 luciferydog 回答的最好~
其实.........
最经典的还是上面那段话.......完全被打败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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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2-05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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