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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资讯] 《小法典》诈欺罪帮助犯
《小法典》诈欺罪帮助犯

民众为了几千元的利益而将自己的银行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依据刑法第339条诈欺罪之规定,只要对方以其帐户做为诈骗工具,提供者将被视为诈欺罪之帮助犯,必须面对司法之审判。但也有民众是在求职时遭对方骗取帐户,此时必须提供相当之证据,证明自己并非将帐户贩卖给他人来行骗,才可能获得法官之采信,得以「洗刷」冤情。
(记者林良哲)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2-25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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