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029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nilo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公然侮辱的定义
请教各位大大
朋友日前在别的网站上面,遭到别人直接公布他的电话
并直接骂他是畜生,虽然对方PO的文章只说出他的网名
但是因为有完整公布他的电话,造成近日许多无号码的电话打去骚扰他
他在其他朋友告知才知道被公布电话并被骂畜生
我有叫他先把网页列印下来存证,
请问,这样朋友可以拿资料去找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unilong在2009-03-16 20:3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16 19:12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台湾岛这边这年头很难讲,
某公务员被绿龟钉,没证据照样调非主管职兼送公惩会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6 20:21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310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因为读完刑法,所以我能想到的法条只有这条 表情
不过我猜应该不符合这条的要件。扯到刑法好像太严重了 表情

如果是民事,就侵权行为啰,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可是要举证,好像也很麻烦...

我也不太确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6 20:34 |
unilo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是用网页上的画面作为举证的证据呢?
这样是否算是有效的证据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16 20:38 |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以看里面的内容如何,如果按照你说的"畜生",
而且该网站又是没有限定特定人才可以去浏览,
又加上真的可以猜的出来那是谁~~
公然侮辱罪309应该是可以该当

如果真的要去告,要在知道对方是谁六个月内告诉才有效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6 21:01 |
unilo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于 2009-03-16 21:0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看里面的内容如何,如果按照你说的"畜生",
而且该网站又是没有限定特定人才可以去浏览,
又加上真的可以猜的出来那是谁~~
公然侮辱罪309应该是可以该当

如果真的要去告,要在知道对方是谁六个月内告诉才有效


但是因为对方在网路另一端
外加他是针对电话号码的所有人公然侮辱
该如何做才有办法可以顺利提起告诉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6 21:08 |
uka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3 鲜花 x2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真实案例,帮你找出来了,请参考底下连结。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2&ShowDat...id=30644937&NewsType=1&SubSec=6

【蒋永佑、张钦、刘昌松╱台北报导】研究生田佳麒不满女友劈腿研究生苗本泰还怀孕,于是到PTT上贴文泄愤,结果引发网友全面挞伐,纷纷用奸夫淫妇、狗男女等字眼骂女子及苗男。检察官昨将田及十四名声援的网友起诉。

人身攻击
田佳麒贴文后,共有二十一名网友留言声援,苗本泰于是控告田涉嫌诽谤,也控告贴文声援的网友公然侮辱,检察官根据IP查出网友身分,除了一人未成年外,其余都是大学生或研究生。二十二人中,有六人因为向苗道歉,苗于是撤回告诉;田等十五人昨天被依诽谤及公然侮辱罪嫌起诉,另一名少年则被移送少年法庭。

「感谢司法还我公道」
针对此案,苗本泰昨说:「感谢司法还我公道。」他也希望网友们不要跟着网路上的不实言论起舞;田佳麒昨表示对不起声援他的网友,并说:「当时太冲动了,才写下情绪性的言论,加上对方(指苗)要二十万元,才无法和解,未来仍希望和解。」
就读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的田佳麒(二十五岁)于去年十二月三日深夜,到PTT(telnet://ptt.cc)Hate版,以「绿帽的感觉…续集…」为题贴文,指女友不但劈腿苗本泰,还怀了苗的种,还声称「我戴的不只是绿帽,还笨笨的出钱帮忙拿掉别人的孩子」,并称对方「奸夫苗先生」、「淡×资研所的奸夫」。
田贴文后,引来大批网友浏览,更有二十一名网友留言声援,网友们分别以干、奸夫淫妇、禽兽、狗男女和垃圾男女等字眼,辱骂苗本泰及女子,苗本泰得知此事后愤而提告。
检察官开庭时,田佳麒、苗本泰都不愿看对方一眼,女子则从未出庭。由于贴文的网友都坦承骂人,检察官昨将田等十五人起诉。
苗本泰昨坦承,一开始就知道这是段三角关系,去年九月女友说已跟田佳麒分手,两人才正式成为男女朋友,女友后来却发现怀孕。苗表示,小孩如果真是他的,他会负责及结婚,但女方先是失踪,后又说想去堕胎,并要回去找小孩「真正的爸爸」,两人于是分手。

网路发言有法律责任
承办检察官林冠佑提醒,网友常有的人身攻击动作,如果已透露出足以辨识对方身分的资讯,就已构成《刑法》诽谤罪;网友在得知对方身分后跟着起哄围剿,同样触法,民众应该小心。PTT发言人高嘉瑜提醒,在版上的发言要负法律责任,发言前应三思而后行,避免公布个人隐私或人身攻击。


[ 此文章被ukao在2009-03-16 22:1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16 21:13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重点:
朋友日前在别的网站上面,遭到别人直接公布他的电话

公布他的电话--无罪
来源泄密者--不一定有罪
搔扰者--有罪

在朋友上网确认有此篇文章之后,立刻申请帐号请该版主将文章稍作修改,
但是在修改之前浏览人数已直逼200大关,并有18个人回复一起骂

内容已遭修改
告人者要负举证责任,可多找证人,最后看法官自由心证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7 08:59 |
unilo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17 08: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重点:

公布他的电话--无罪
来源泄密者--不一定有罪
搔扰者--有罪

如果公布电话并辱骂该电话号码的所有人,这样也不算公然侮辱吗?
偏偏骚扰的都是无号码...根本不知道找谁...


内容已遭修改
告人者要负举证责任,可多找证人,最后看法官自由心证

内容被修改之前,已经有列印纪录下来了。
这样可以用来做证据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17 09:11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辱骂该电话号码的所有人

有罪
内容被修改之前,已经有列印纪录下来了。
这样可以用来做证据吗?

当事人当然可以提任何东西,有没有证据力---看法官 表情

等你打了官司就知道我说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7 09:43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2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