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ally3427 于 2009-03-18 10:31 发表的 想请问一下有关民法占有及买卖的事::
想请问一下有关民法的事:
1.所谓买卖即意思为之就可以成立,那如果今天甲跟乙二人口头约束说要成立买卖契约,但后来甲
反悔了,但乙有当时有录音,可否拿来当证据请求甲履复合约,且甲还没出售于其他人。
2.占有分恶意与善意,恶意为「知情」,善意为「不知情」,那怎样的实例下才算善意才算恶意?
如何区分比较明确?
ex:假设我今天已知这个条款而去占有某处多年未耕种且无人管理之土地或无所有权状之建物,
且符合和平、继续、公然的条件,那我算恶意还善意?要依十年还是二十年去算,我才算是
合法占有?
1.第九十四条(对话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可以拿来当证据请求甲履复合约。
2.(1)所有权之取得
第七百六十九条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又第九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
故只要符合和平、继续、公然的条件,就是善意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