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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法727条及 7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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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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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民法727条及 728条..
1.第 727 条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无记名证券,有遗失、被盗或灭失而通知于发行
人者,如于法定关于定期给付之时效期间届满前,未有提示,为通知之持
有人得向发行人请求给付该证券所记载之利息、年金或应分配之利益。但
自时效期间届满后,经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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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3-25 22:53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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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证券
债权并没有特定债权人,而以证券持有人为债权人,例如无写明抬头之支票、车票、船票
所以
1.你想太多了
2.是 (但优先适用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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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
2009-03-26 17:52 |
u907139
级别:
小人物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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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延续第727条的问题...不是有讲到"年金"...如果说是因为按期给付....因为一期未付,则将解约,此时消灭时效请求权几年呢?是依照126条的5年来请求吗????
假如年金未按期给付,则有债务不履行而解除契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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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3-28 21:53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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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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