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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緊急避難避成禍
小麗有隻頑皮狗,時常到處跑到處逛 ,有一天風和日麗,沒刮風下雨的日子
頑皮狗跑到馬路中央,說時遲那時快
兩聲吱~吱~,而後伴嘭~~ 隨著一遍狼藉
原因小強開心 的開新車,在超速 狀況下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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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28 04:43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7 16:21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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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出新題欸~~~~ 表情
不過看起來就覺得很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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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7 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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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對結局 表情 默哀1秒鐘
不會很難
這一題比古董琴簡單多了
可是有陷阱 表情 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7 16:35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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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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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超速,小強都可以信任路上不會突然衝出狗來,超速只是增加狗被撞死的風險。小強因避難衝入對向車道,同時為避難的君君,於法益衡量做了錯誤的選擇,衝進稻田撞死小華,與有避難過當。
對於狗衝向馬路,小麗有疏於控管之過失。小強係為避難,阻卻違法。君君避難過當撞死小華,具違法性,但得主張緊急避難減免罪責。小張準備離婚,女兒被撞死,依民法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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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17:2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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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麗之行為
依客觀風險理論而言.小麗之行為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現風險.造成他人的死亡具有可跟責性
且他放任他的狗之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但怠於注意義務造成他人之死亡.應論以
過失致死
2.小強之行為
提中小強開車超速而煞車不及撞死小麗的狗.惟超速之行為雖為違反法規之行為.但違反法規並不代表以
逾越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面對忽如期來之情狀小強在客觀上並沒有預見可能性.依12條無罪
3.君君之行為
提中君君判斷錯誤下把小華撞死.在客觀上具可歸責性.對其結果之發生在客觀上因有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
之下.論以過失致死.且君君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因為雖君君具有避難意思.避難行為.避難情狀.惟.避難行為
之前提係為出不得已之行為.可見君君判斷錯誤之行為而侵害到他人之生命法益.依權衡法則之下為過失避難過
當.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但可減免其刑責
4.小張
對於君君之行為乙不法侵害小華的生命法益.依民法規定父母.子女.配偶亦得請求賠償.
故小張得向君君請求賠償

嗯~~應該是這樣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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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27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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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別忘了那不知名--阿殺不盧犬
還有
二,侵權行為的求償標的
可分
1.投入---已花費,或將花費
2.產出---期待權
3.精神撫慰金
三.抗辯權--君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7 19:42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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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麗:未盡注意義務,製造法所不容之風險,論以過失致死罪。
小強:超速撞死亂跑衝出之頑皮狗,雖非能預見,但增加其風險。私下和解賠償(196)或訴以法官心證。
君君:法益衡量錯誤,避難過當,論過失致死罪,但得減免其刑。
小張:離婚之際,獲得小華監護權之期待受損(100),女兒生命權遭侵害,精神撫慰金(194)

小華:我不想死!我不想死!殺很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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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21:0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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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分刑事跟民事
1.刑事的爭點在小強之行為,因為造成過失致死的到底應該是小強或是君君,而不會是狗的主人。(本題跟容許信賴、可容許風險理論沒多大關係,而是緊急避難的利益衡量問題,因為用相當因果關係就可以說明了不必用到客觀歸責性)

為了怕撞死一支違反交通安全的狗(動產),可不可以因為這樣就閃到對向車道去造成更大的法益危害(生命法益危險)。

2.民事的爭點則在如果君君雖然可能該當共同侵權行為,而使得小華的父母得以194請求,可是當君君提出緊急避難主張否定該行為之不法性時,君君(小華之母)可否仍依194向小強請求該非財產上之損害。

母親應該為保證人地位,母親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該非財產上損害到底也是自己造成的,只是法律免除該撞死小華行為的不法性,那麼如果又賦予該非財產損害的請求權給君君,是否公平,在此是否有不真正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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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7 21:17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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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大,

之前看新聞,有送貨司機把車停在騎樓卸貨,結果路人因騎樓無法通行走往馬路,結果被後方車輛撞擊致死。後來有判貨車司機過失致死罪。

依你看,這和縱放小狗亂跑導致車禍致人與死,有何相異之處呢?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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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
  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7 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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