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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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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出差
甲妻乙趁甲出差时,邀约外遇男友丙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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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2 18:30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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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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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涉及到侵入住宅罪中「无故」之解释,也就是说,到底须要住宅使用人中部份人之同意,
就不算是「无故」侵入他人住宅,还是要全部住宅使用人之同意,才能阻却本条文之成立。

一、按刑法第306条:「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二、惟何谓「无故」,学说上有如下之看法:
A、须得所有使用该住宅人之同意,若住居权未能一致同意他人进入住宅时,应成立本罪。(林山田师)
B、应区分成「潜在冲突」或「显在冲突」(甘添贵师)
    「潜在冲突」是指,在现场者同意,不在现场者不同意,若为此情形,应以在现场之意思为优先
      ,得其同意而进入者,应不成立本罪。
    「显在冲突」是指,在现场者,有些同意,有些不同意,若处于此况,即使有部分同意,该同意应非有
      效之同意,进入住宅之人应成立本罪。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12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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