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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超商
甲戴安全帽强劫某超商,因紧张过度,帽子脱落,为店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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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3 22:45 |
K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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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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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抢超商时 又因怕事迹败露 勒紧以的脖子 欲将乙杀害 可能构成刑法第332条强盗杀人罪
 
    1 由犯强盗时又因故意杀人 系属强盗杀人之结合罪   刑法第332条有规定
                       
      甲于本案例中 带安全帽进超商行抢 因帽子脱落 被乙认出 而萌生杀以之念头 进而勒注乙的脖子
         
      欲将杀害 后因 警察经过而获救 属于障碍未遂 在结合罪 中 之既未遂问题

      系以结合罪里 只要被结合的单一构成要件 为未遂 则结合罪就为未遂

      惟刑法332强盗结合罪 并未处罚未遂犯之规定 故应就其各构成要件的行为成立未遂或既遂

      所以

    2甲抢超商的行为会成立328普通强盗罪

      构成要件:甲戴安全帽抢超商 依刑法328条规定 成立强盗罪 为行为人甲尚未取得财物
                  故属未遂 故假可能成立328第4项 强盗未遂

    3假勒住乙脖子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杀人罪

        甲勒住被害人乙之脖子 有杀人故意 惟因警员经过而使以获救 属于障碍未遂
        故成立刑法271第2项杀人未遂

      4 (甲因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想像竞合从一重论以 271第2项 杀人未遂)-->错的

      4甲应成立刑法328第4项强盗未遂及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 两罪由于犯意个别

        行为不同 应依刑法第50条规定 数罪并罚

    大家参考


表情


[ 此文章被K2001在2009-04-14 23: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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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前部论述有理,但于后面罪数部分,对行为数之判断,办别有误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4-13 23:52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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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332之强盗杀人罪.对其要件使说明如下:

强盗杀人罪:原为数行为犯数罪名而依刑法50条数最并罚之范畴.而因为刑事政策之需要将其为法律上
包括一罪之结合犯

强盗与杀人罪之结合之判断:以行为人犯强盗及杀人这两罪之间其地点.时间是否具备衔接性
.关联性(88台上字3711号判决).故.行为人同时具有强盗及杀人之故意.以不待论系先强盗后杀
人或先杀人后强盗.且行为人于实行强盗之时.而当场另起杀人之犯意.亦是成立本罪

强盗杀人结合犯既未遂之标准:乃对其本罪系为强盗罪.而杀人为相结合之罪.故行为人以论以强盗杀
人罪之结合犯.不论本罪(强盗)既遂未遂.相结合之罪(杀人)一定既遂.否则杀人未遂仅能退回为刑
法50条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二.甲之刑责说明如下:

1.甲之行为成立强盗未遂

2.甲之行为成立杀人未遂

3.两罪为个别起意故乙刑法50条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14 21:1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95 (by winkor) | 理由: 论述正确,惟过于强调要件之论理,而忽略事实函摄之篇幅(此点对考试甚为不利)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14 09:38 |
marsh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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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13 22:45 发表的 刑法-超商: 到引言文
甲戴安全帽强劫某超商,因紧张过度,帽子脱落,为店员乙认出甲乃附近之住户,甲怕事迹败露,勒紧乙脖子,欲置之于死地,正好巡逻警员经过,乙获救。请问甲之行为成立何种犯罪?
表情
1.甲抢劫超商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28条第4项普通强盗未遂罪
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等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成立强盗罪。甲为了自己的欲念想获得不义之财,故意戴安全帽抢劫超商,并且付诸行动,已经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升高了危险性,社会大众会也会因此而恐惧不安,故甲已经着手于实施强盗构成要件。但因紧张过度,帽子脱落,而停止继续抢劫的行为,因甲是因为怕被以认出是熟人,而不是发自诚挚之心而终止犯罪行为,故无法成立中止犯,茂字脱落应是障碍,故成立强盗未遂罪。
2.甲怕事迹败露,勒紧乙脖子,欲置之于死地,不成立刑法第332条强盗罪之结合犯
凡利用强盗之时机,而实施杀人行为,只需时间上有衔接姓,地点尚有关联性,即可成立强盗杀人罪(88台上3711)。惟正巧巡逻警员经过,发生障碍,为未遂犯,但刑法不处罚强盗杀人未遂罪。
3.结语
甲成立刑法第328条第4项普通强盗未遂罪



不太会写啦....还烦请纠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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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90 (by winkor) | 理由: 第1部分论述甚佳,第2部分对不成立观点之阐述太少,另全篇解题欠缺对杀人未遂行为之刑罚评价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9-04-14 2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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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太适宜讨论中止犯....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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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本题重心不是考中止犯,但并非不可提及与中止犯可能相关之部分,你3楼之如此叙述已甚为妥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9-04-14 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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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第2部分....
(用笔电打字真的超不习惯...但有大大帮忙看及建言,就很值得了).... 表情


1.甲抢劫超商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28条第4项普通强盗未遂罪
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等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成立强盗罪。甲为了自己的欲念想获得不义之财,故意戴安全帽抢劫超商,并且付诸行动,已经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升高了危险性,社会大众会也会因此而恐惧不安,故甲已经着手于实施强盗构成要件。但因紧张过度,帽子脱落,而停止继续抢劫的行为,因甲是因为怕被以认出是熟人,而不是发自诚挚之心而终止犯罪行为,故无法成立中止犯,茂字脱落应是障碍,故成立强盗未遂罪。

2.甲怕事迹败露,勒紧乙脖子,欲置之于死地,不成立刑法第332条强盗罪之结合犯
凡利用强盗之时机,而实施杀人行为,只需时间上有衔接姓,地点尚有关联性,即可成立强盗杀人罪(88台上3711)。惟正巧巡逻警员经过,发生障碍,为未遂犯,但刑法不处罚强盗杀人未遂罪。按最高法院实务见解(如果忘记数字可以这样写吗?)刑法第332条第一项之强盗罪之结合犯,其相结合之杀人行为必须既遂,即属该当,不论基础犯之强盗行为是否既遂或未遂,刑法都给予加重处罚,但332之结合罪并无处罚未遂规定,不生结合犯关系,应给予分别论罪。故本案例,甲强盗未遂,为避免乙事后向警察机关告发甲,故意杀人灭口,惟巡逻警察适时出现,使甲无法完成杀人构成要件,成立刑法第271条第二项杀人未遂罪。

3.结语
甲成立刑法第328条第4项普通强盗未遂罪与第271条第二项杀人未遂罪,两罪并罚。


不太会写啦....还烦请纠正 表情


[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15 13:52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5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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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题而言,
甲有没有可能强盗行为,
都还没开始着手? 表情
然后就被论以重罪。 表情


四无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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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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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5 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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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出来了--->杀人未遂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15 20:38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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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13 22:45 发表的 刑法-超商: 到引言文
甲戴安全帽强劫某超商,因紧张过度,帽子脱落,为店员乙认出甲乃附近之住户,甲怕事迹败露,勒紧乙脖子,欲置之于死地,正好巡逻警员经过,乙获救。请问甲之行为成立何种犯罪?


(一)甲戴安全帽抢劫某超商未果之行为,成立刑法(下称本法)
   第328条第4项之普通强盗罪之未遂犯:
   1,主观上,甲有强盗之意思,且对于其强盗行为亦有认
     识;客观上,甲已着手行强盗行为。甲之行为该当本
     条构成要件。
   2,按本法第25条规定,已着手于犯罪之实行而不遂者
     为未遂犯。甲因紧张过度致未实现强盗结果,系为本
     条所指障碍未遂,该当于本条构成要件。
   3,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4,综上,按本法第25条及第328条第1及第4项,甲成
               立本罪。
(二)甲欲置乙于死地,为适巡逻警员经过而未果之行为,成立
   本法第271条第2项之普通杀人罪之未遂犯:
   1,主观上,甲有杀死乙之故意;客观上,甲已着手实行
     杀人之行为,惟因警员出现致其结果不遂。是甲之行
     为该当于本法第271条第2项及第25条之构成要件。
   2,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综上,甲成立普通杀人罪之未遂犯。
(三)甲之行为不成立本法第328条第3项之强盗致人于死之加
   重结果犯:
   1,按本条项之构成要件,系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
     始成立本罪。惟依提示,甲系害怕事迹败露而「另起
     杀人之故意」,与「为达强盗目的而杀人」之故意仍
     属有别,要难谓二者之故意同一。
   2,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竞合:甲分别起意犯普通强盗罪之未遂犯与普通杀人罪之
   未遂犯二罪,依本法第50条规定,分别论科并罚之。


恳请各位先进指导!
表情

((等了几天,怎么没有先进要指导我?我被忽略了...=.="...暗自流泪中))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9 22: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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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40 (by winkor) | 理由: 论述进退有据,惟可否成立刑332部分付之阙如,此点可参考2楼相关论述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2 16:04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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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15 19: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本题而言,
甲有没有可能强盗行为,
都还没开始着手? 表情
然后就被论以重罪。 表情


回WINKOR老大:
  后进的确有思考过,比方说:甲有抢劫之意图,但只是刚进门,安全帽就掉,甲一时紧张(或许有规范错误或是禁止错误的讨论空间?),便起了杀人灭口之心。
  但是,若是在考题上,后进实在不敢贸然作此讨论...因为,您的题意是:甲"抢劫超商",而非甲"欲抢劫超商"或是"准备抢劫超商",所以,后进实在不敢做此讨论。

请指导。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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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解题宜往题示之重心论述,找出题目争点为解题之钥,申论题考试既言「申论」,则无100%之标准答案,只要引述有据、论述有理、说明得当,自可获得青睐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2 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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