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8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巴士
台湾汽车客运公司承租巴士以直达方式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3 10:00 |
changne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可能构成背信罪
1.刑法第342条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
   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2.甲为台湾汽车客运公司司机,与公司间有雇用关系,有义务依公司规定行驶直达路线,
   并应尽忠实义务,不得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将收取之车资纳为己有。今甲竟违背其职务
   中饱私囊,致公司受有损害,其行为符合背信罪之构成要件,且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
   该当本罪。

(二)甲可能构成侵占罪
1.刑法第335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2.乘客缴纳之车资虽为司机甲所收取,但是依法该车资之真正所有者应属于客运公司,
   甲仅系对该车资有暂时保管之事实关系,并非拥有所有权。现甲将该笔车资中饱私囊,
   系破坏公司对车资之所有,而易对车资之持有为甲自己所有,该当侵占罪之构成要件,
   且甲无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该当本罪。

(三)甲可能构成业务侵占罪:
1.刑法第336条第2项:「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2.依前所述,甲对收取之车资易持有为所有之行为构成侵占罪,且该行为发生于甲执行公司业务之时,
   构成本条业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且甲无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该当本罪。

(四)竞合:甲之行为构成背信罪、侵占罪与业务侵占罪,其竞合关系分述如下:
1.侵占罪与业务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为侵占罪之特别规定,应论以业务侵占罪。
2.业务侵占罪与背信罪:依实务见解,认为侵占系特殊之背信,二者竞合时应适用侵占罪处罚;
  而依学说上见解,甲之行为系一行为破坏相同法益,构成法条竞合,从一重处以业务侵占罪。
3.结论:甲应以业务侵占罪论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有条有理,一气呵成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4 17:4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25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