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04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ve1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一个恼人的狗问题
各位大大你(你)好,小弟有一个棘手的问题,烦请各位大大为小弟解答,
事由:小弟每天骑摩托车回家时,多要经过一条产业道路,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确为常见的恼人问题


cool_ cool 的男人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9 13:5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种事情在市区也常碰到,因为狗(知道是那家养的)在市区道路上追赶机车骑士很危险,而且养狗的人通常不会认为他家的狗会咬人,所以二话不话,直接向卫生局检举! 表情
但是因为大大的案例是发生在产业道路,可能要先了解该道路的性质吧!是私有的产业道路呢?还是已经成为既成道路?如果是前者,比较不好处理,因为是他家自己的土地,你一检举,他干脆把路给封了,所以....。如果是后者,应该可以试着检举看看。
要不然,似乎只有等受有损害的时候,再依具体损害情形依民法184条及190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因此有受伤的情形,饲主可能成立过失伤害罪。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假设部分虽然有点扯远了,但确为【过失伤害罪】无误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9 15:01 |
goldenain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也有碰过这种问题!真的是火冒三丈!狗主人还辩说,不是他家的狗!
后来我就拿一支棍子准备要打那只狗!那只狗已经瘸了...原来已经有人比我早处理了...表情
你大概是怕,因你常经过那条产业道路,怕狗主人会对你不利,人之常情!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9-04-29 15:0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oldenaina 于 2009-04-29 15: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后来我就拿一支棍子准备要打那只狗!那只狗已经瘸了...原来已经有人比我早处理了...表情  

话说
楼上大大唷
降子小心被爱狗人士控告虐犬哦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29 22:0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正确,可惜未引据(动物保护法第6条等相关规定)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9 21:59 |
oak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狠心一点,把狗杀了...
大不了成立毁损罪,不过这是最笨的方法
我们学法并非用在非法之途
惟!若有阻却违法事由,则不在此限
但千万不可知法犯法
记得我小时候被狗追,后来那只狗死于非命
(疑似遭人毒杀)
吾人身上至今仍留有该狗的齿痕 表情
说来就气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确为【毁损罪】无误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9 22:0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记得以前在金门当军官的时候
每次夜间骑脚车查哨也经常被狗追的说 表情
所以除了打狗棒之外
长统钢头皮鞋是不可少的啦
只要那只不识相的敢追上来
肯定是正当防卫
接着一声哀嚎 表情

不过那些军犬都只是警告性的追吠路过的人
不会真的追上来就是了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肯定是正当防卫】?对无人驱使之自然力防卫?可乎?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9 22:04 |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奇怪!
遇到这种问题,
那些要考【警察特考】的大大,
怎都没有声音呢?
这一看,
就知道是【社会秩序维护法】的问题,
请参看以下法条内容: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70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一、畜养危险动物,影响邻居安全者。
二、畜养之危险动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筑物或其他场所者。
三、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者。
表情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30 00:05 |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至于,
本件所涉及可能为虐犬或其他侵害行为,
动物保护法均有所规定,
其相关法条,
谨节录如下,
请自行参考:

第   6   条 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第   7   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


第   2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情节重大或二年内再犯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五年再违反第一项各款情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   32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体,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体伤害之动物。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饲主经劝导拒不改善,而其饲养之动物再次无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财产。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之饲主,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禁止其认养自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管辖之动物收容处所之动物,及不许可其申请经营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
表情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30 00:27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4-29 22: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记得以前在金门当军官的时候
每次夜间骑脚车查哨也经常被狗追的说 表情
所以除了打狗棒之外
长统钢头皮鞋是不可少的啦
只要那只不识相的敢追上来
肯定是正当防卫
接着一声哀嚎 表情

不过那些军犬都只是警告性的追吠路过的人
不会真的追上来就是了 表情

这个不是在解题
只是闲聊嘛
所谓肯定是正当防卫
是指肯定来个正当防卫之意
也被版大捉到语病....表情 


的确动物攻击人类的事实,原则上非属防卫情况中的侵害行为,而是一种紧急避难
动物若系遭人利用操纵做为攻击他人的工具者,则利用行为即属侵害行为,被攻击者
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而杀害该动物的毁损行为,自可依正当防卫而阻却违法。
(以上论述引自林山田着《刑法通论》上册)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重要观念,解析清楚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30 10:1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30 00: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奇怪!
遇到这种问题,
那些要考【警察特考】的大大,
怎都没有声音呢?
这一看,
就知道是【社会秩序维护法】的问题,
请参看以下法条内容: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70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一、畜养危险动物,影响邻居安全者。
二、畜养之危险动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筑物或其他场所者。
三、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者。
表情

他们三月初才刚考完
应该还在等放榜
可能还在休假吧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30 10:1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3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