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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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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共同正犯vs幫助犯
甲要殺乙,其朋友丙見狀過來幫忙,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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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3 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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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決採折衷說:
1.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2.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3.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為從犯。
4.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

二.學說上係採犯罪支配論:
本論係指正犯因為事實或法律上.具有支配正體犯罪過程.且具操縱性可
支配犯罪的人.此等行為人均具有決定犯罪決議之地位或角色:反之不具
備犯罪之配的地位.或其犯罪流程係由他人決定.決取他人之意而處於犯
罪邊緣之角色者係為共犯

三.依提意:甲要殺乙,其朋友丙見狀過來幫忙,緊抱住乙,使乙不能掙脫,結果甲順利殺死乙。
   1.若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丙系為幫住甲之意.而抓住乙.而行為構成要件已為之行為故為幫助犯
   2.若依學說見解.丙之行為.具支配整體犯罪過程之支配實力.且對甲魚客觀上又行為之分擔.主
     觀上亦具備犯意之聯絡.故應予甲論以刑法28條共同正犯

四.綜上採學說之見解.甲.丙之行為論以刑法271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13 18:20 |
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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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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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13 15:25 發表的 共同正犯vs幫助犯: 到引言文
甲要殺乙,其朋友丙見狀過來幫忙,緊抱住乙,使乙不能掙脫,結果甲順利殺死乙。
請問丙為殺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呢??

1.查刑法第28條: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要件有:a.主觀上須有共同行為決意,其事前事後.明示默示不在所問。
                             亦是如無犯意聯絡,則不成立共同正犯。28上字3424
                          b.客觀上須有行為分擔:為TB內或TB外不在所問
                                                           共謀共同正犯(釋字109)
                          C.共犯同一罪
2.查刑法第29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其學說有不同見解,唯目前以主客觀混合說採之:以幫助他人的故意,行TB外之行為。
    要件如下:A.須有幫助之故意
                      a.須基於故意為之
                      b.不以正犯知幫助之情為必要
                   B.須有幫助之行為
                      a.使正犯易於實施犯罪,或造成更大侵害者均屬之.
                      b.可為物質上或精神上之支持
                      c.得以不作為或作為
                      d.須為正犯既遂之前為之
                      e.不已有效幫助為必要
                    C.須有正犯存在
3.依題意丙見朋友甲殺乙,於並無犯意聯絡下,以刑法第304之構成要件行為,幫助
   甲易於實行刑法第271構成要件,並殺人既遂,丙應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有錯請指教表情
呵呵,Q大認為有犯意聯絡,末學認為沒有...還有沒有其他討論呢。


[ 此文章被寂樂在2009-05-13 18:51重新編輯 ]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3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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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sorry..他們沒有共同行為決議...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13 18:5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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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犯罪支配來判斷

如果兩人支配優勢相當而又有犯意聯絡,可能為共同正犯
如果兩人支配優勢相當,而沒有犯意聯絡,可能各為正犯。

如果兩人支配優勢不相當而又有犯意聯絡,可能為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的支配優勢高於被支配者,教唆犯则不然)

如果兩人支配優勢不相當而沒有犯意聯絡,可能為間接正犯、幫助犯。
(間接正犯的支配優勢高於被支配者,幫助犯则不然)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14 03:19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4 01:08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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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以上大大的回答
可惜我沒什麼法律基礎
看不太懂(是我的問題)
http://www.exam-point.com.tw...3/c/c03.pdf
這篇寫的很好
依這樣看來應為幫助犯
本來認為是共同正犯
因為我找不到這一題的標準答案
書上(程怡老師)寫說堵住逃路、把風、接應之行為與犯罪構成要件無關,
但因意思之聯絡而分擔實行等同於構成要件
又與另一題比較之
甲乙共同傷害丙,由甲緊抱住丙,乙動手毆打,甲為共同正犯
但這一題有點不太一樣的是他沒有犯意聯絡
僅以幫助之意促成對方犯罪
也就是說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主觀)
抱住某人不讓其行動方便甲殺之(客觀)
而「緊抱」不是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又加上並不是自己之意殺之
故為殺人罪之幫助犯
不知道這樣推論對不對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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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4 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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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14 15: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但這一題有點不太一樣的是他沒有犯意聯絡
僅以幫助之意促成對方犯罪
也就是說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主觀)
抱住某人不讓其行動方便甲殺之(客觀)

而「緊抱」不是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又加上並不是自己之意殺之
故為殺人罪之幫助犯
不知道這樣推論對不對 表情


表情 
末學亦非法律系畢業,也沒任何基礎,大家共勉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4 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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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呀.大家一起加油吧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14 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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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實在太謙虛啦........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4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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