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8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9931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緒問題
甲對乙有100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f99314在2009-05-14 04:1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3 22:50 |
e19840111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第294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 依債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3 23:35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e19840111 於 2009-05-13 23: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民法第294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 依債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294II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有效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3 23:4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2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