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hile99tw 于 2009-05-14 22:02 发表的 刑法~准强盗&诈欺:
1.甲将储存电脑档案中部份民众个人资料复制交给友人乙,乙取得该资料后恐吓犯罪,
请问甲成立刑法何罪? ?
甲知道乙会用来恐吓吗?他是在什么情态下给乙的?
光照题意,我觉得是刑法三一八条之一,泄密之处罚。 (若公务人员职务上行为,刑责加重)
2.请问若行为人成立321第一项第一款,又成立329准强盗,那是否两罪都要论,若都论
那如何竞合??
我的想法先320,然后329,经吸收理论,法规竞合→只剩329。由于329以328论,所以适用330加重(即321之适用)
(或许有误,最好再听听别人的说法。)
3.又329的着手时点?
你是指由窃盗、抢夺,转变成329的时点认定吗?我的想法,是以开始攻击人(强暴、胁迫)就算了。被攻击这人,不限原来被偷的人。
4.若老板找错钱,行为人亦默默收下,是否成立339?339不是包括不作为犯?虽然错误非由行为人产生,但仍利用并有使人财产受损害, 所以应当是可以成立的吧
学者多数认为,是不行的!只可循民法途径,不当得利返还。
参考看看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