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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ei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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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限制行为能力人
(一)
十八岁之大学生某甲,经其父母同意后,于乙工会任工读工作,又因受公会理念感召,而将其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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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5-15 00:45 |
sazo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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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iei1113 于 2009-05-15 00:45 发表的 民法-限制行为能力人: 到引言文
(一)
十八岁之大学生某甲,经其父母同意后,于乙工会任工读工作,又因受公会理念感召,而将其薪水半数按
月捐回给工会,试分析其间之法律关系
(二)
十九岁的甲用零用金在某便利商店买了一瓶汽水,发票中了新台币两百万元,甲在中奖后,立即向乙订
购机车一部,其效力如何?
请各位大大们帮忙解题,感激不尽~


(一)
1、依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甲十八岁,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七十七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律代理人允许之,但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龄身份生活所必须者,不在此限。故甲可经父母允许后,在公会工读,若未经父母允许而自行加入公会工读,法律上不生效力,必须得法定代理人承认后,方生效。
2、依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代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某甲已得父母允许,故可以去公会工读,且在工作范围之事务上,有行为能力,可自为处理。
3、某甲虽得父母同意工作,但其行为能力,必须是跟营业工作有直接关连之事务范围内,方不受限制,如于营业工作无关者,并不适用八十五条规定。甲将薪水的一半捐给公会,此一赠与和营业无直接关连,不适用八十五条规定,而捐赠(赠与)是契约行为,既然甲未得父母允许就将薪水捐出了,则回到民法七十九条规定,故某甲将薪水捐给公会,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始生效力。

(二)
1、依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甲十九岁,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七十七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律代理人允许之,但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龄身份生活所必须者,不在此限。
2、某甲以零用金买汽水,若零用金为父母给的,依八十四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有处分之能力。故甲可用零用钱到便商店买汽水。
3、甲中了发票两百万,依七十七条但书,纯或法律上之利得,不受七十七条前段限制,故甲得以受领两百万,为甲的财产。
4、甲用两百万去买摩托车,两百万为甲的财产,且甲已十九岁,依其年龄身份,将摩托车视为日常生活所必须,其实并不为过(看个案情形啦)。基于此理,依民法七十七条但书,甲应得出于己意购买摩托车。但!就八十四条关于特定财产处分之精神,是在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即特定财产,是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处里的财产范围,而超过这一限度,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可能不具能力管领,而生损害。故,本题中,某甲得以度支的金钱只限于零用金的范围,若用零用金买摩托车,并不违反七十七条但书的立法意旨,但,如用发票奖金来购买摩托车,则违反第八十四条规定,即某甲对两百万的支用,必须回到七十八、七十九条中,须再得到父母的允许,法律上才生效。
甲用彩金向某乙订购摩托车,未经父母允许,依七十九条之规定,买卖契约需等父母承认后,始生效力。


[ 此文章被sazon在2009-05-19 20: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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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认真,但第1题之甲乙关系为雇佣或委任关系,引用民85论述,显然失真;于第2题所重者亦为法律关系,而非民84之特定财产处分关系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5 02:04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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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zon 于 2009-05-15 02: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二)
故,本题中,某甲得以度支的金钱只限于零用金的范围,若用零用金买摩托车,并不违反七十七条但书的立法意旨,.......



有听老师说过
内容大概是
甲为限制能力人,每日有100元零用金,甲因很俭节,于是全把钱省下来,终于省到了5万元
某日甲看到一辆摩托车很喜欢,标价5万元,于是就把它买下来
老师说~还是是违反77条
因为甲的可用的是每日100元的零用金
而无权使用省下来的5万元

不知道有没有记错
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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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老师说的,乃指民77但书部分,所述仅以民77说明,有欠精确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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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5 15:04 |
eiei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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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先进的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5-15 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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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5-15 15: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有听老师说过
内容大概是
甲为限制能力人,每日有100元零用金,甲因很俭节,于是全把钱省下来,终于省到了5万元
某日甲看到一辆摩托车很喜欢,标价5万元,于是就把它买下来
老师说~还是是违反77条
因为甲的可用的是每日100元的零用金
而无权使用省下来的5万元

不知道有没有记错
有错请指正


呵呵,当然谈不上指正。我说说我的看法,大家交流。表情

我的老师也有说过你举的例子。(莫非咱们是同一家?呵呵)
不过老师的说法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关法条,最重要的在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避免他因年幼无知、能力不足,而发生损害。以这个观点来看,回到八十四条,为何父母允许的零用钱,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可以完全凭己意支用呢?
因为父母给予他零用钱,好比说一千块吧,就表示他认为未成年儿子对今年支配的能力,只到这个范围,或是说,父母希望给予他这笔财产,在这范围内,去培养他度支理财的能力,健全他的人格权上的发展。也就是,这笔零用金所限制之类的,是安全、合里的范围,超出其外,儿子就有受损害的危险。
也就是基于这个精神,所以你上面举的例子,假如父母零用钱一个月给一百,某甲一直存、一直存、吃泡面一直存,等存到五万后(G兄家勤俭度日呀),去买摩托车,这样也是不行的。「不行」,不是因为摩托车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须(这要看个案界定),并不是违反77条,而是因为回到84条的精神上,所要保障的,就是父母认可儿子能处理金钱到怎样的范围?若父母每次都允许他一百元花用,就表示父母认为儿子在这个范围内,能力还够,不会有什么大损失。但,若儿子把钱存到五万,准备一口气花用,五万离一百差太远了,就违背父母这一百块零用钱的原意了。
所以还是必须回到七十九条,得父母承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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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说明民84甚为详细,但确非本题重点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6 01:3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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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分期付款买可以吗??

或者每次买一个零件最后自己组起来呢??

既然是给他使用的零用钱,又为何要再去限制他的使用方式是一次过还是每次分别花??

既然是回到84,应该是要认为该未成年人存起来的钱是有处分能力才对的呀!!

而其他保障未成年人的条文已经足够保护未成年人,实在没有必要再扩张84。而且回到基本权的本质,未成年人处分该财产实在没有危害该未成年人的任何基本权(该财产本来就被认为要被未成年人处分掉),反而既然你已经声明那是零用钱,等她辛苦存起来后,又说你不能用,管见以为,这恐怕才是扼杀该未成年人成长的主体性。而与84的规范意旨根本有违!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0 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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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关于第二题 之所以认为未成年人没有处分该200万元的能力

1.由于200万与元零用金相距甚远,并且法定代理人原先仅是同意未成年人处分该零用金而已,该零用金并没有与因发票中奖有可预期的对价关系。另外也非由于未成年人自己努力增值而致,因此实在没有认为该发票中奖金与零佣金有正当关联性。

2.原德国实务见解为未成年人拿零用钱买彩票中大奖,虽然该奖金被认为代替品,不过由于价值相差太大,并不在给零用钱人(法定代理人)原来可以设想预期的合理计画中,所以仍然不认为该奖金未成年人有处分能力。

3.因此本案该200万元未成年人并不能因84而认为其有处分能力,因而他买机车的法律行为,则应回到77但来处理。

以上仅是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0 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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