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1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uoow92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 民诉ㄉ问题 谢谢各位
(( 一))民事诉讼法第48条所规定的「追认」,与第49条所规定的「补正」究竟有何区别呢?其之间的差异在哪里呢?


((贰))请问民事诉讼20条
假设甲乙共同侵权丙于台中
甲住彰化 乙住嘉义
(1)三人合意由台北法院审理

本于以原就被 彰化及嘉义有管辖权
但因是共同诉讼 又兼备15条 所以由台中取得 彰化及嘉义丧失(20条但书由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8 19:4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uoow928 于 2009-05-28 19:41 发表的 请问 民诉问题 谢谢各位: 到引言文
(())民事诉讼法第48条所规定的「追认」,与第49条所规定的「补正」究竟有何区别呢?其之间的差异在哪里呢?
.......

就法条文义观察
49条似乎是规定,审判长有发现能力瑕疵的情形,其应为如何处理之规定。
48条则是审判长未发现能力瑕疵之情形,如事后经有承认权人之承认,该有瑕疵之诉讼行为溯及于行为时发生效力。
因此,48条的承认,实际上亦发生补正之效果。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28 21:4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到引言文
((贰))请问民事诉讼20条
假设甲乙共同侵权丙于台中
甲住彰化 乙住嘉义
(1)三人合意由台北法院审理

本于以原就被 彰化及嘉义有管辖权
但因是共同诉讼 又兼备15条 所以由台中取得 彰化及嘉义丧失(20条但书由该法院管辖 指ㄉ是*应*应该不是*得*吧)因此台中取得是吗??
又20但书非专属 仍有合意跟应诉适用
这个适用有排除台中取得??还是变成台中跟台北从中选择呢 ??


.......

(一)20条但书的确可以理解成「应」,白话的说,最后一句可以把它当成「就由该法院管辖」的意思。
(二)但是在有24条合意管辖的情形,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原则上应解为排他的合意管辖(学说有不同见解),
     因此本案原则上应由三人合意管辖的台北地方法院取得管辖权。 表情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5-28 22:06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28 21:5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uoow928 于 2009-05-28 19:41 发表的 请问 民诉问题 谢谢各位: 到引言文
我的大问题-->甲乙为何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我在想*告诉不可分*应该市必要共同诉讼
还必要*告诉不可分*只能用在刑诉吗...很不懂

.......

(一)甲乙间是何种类型的诉讼?
用消去法来思考看看
(1)连带债务人间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吗?
否定:因为民法273
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
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2)所以可能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
这个在实务及学说之间有争议
实务见解多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例如:




学说见多认为系普通共同诉讼
之所以有如此之争议
大多是对民法275条作不同解读的结果
我个人认为学说采普通共同诉讼说较为妥当
(没办法,学校的教授当然采学说见解)


(二)民诉和刑诉很多观念不相同
即使观念类似,用语也不相同
所以千万不要把二者用语混淆

*告诉不可分*应该市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强调的是判决的合一确定
    刑诉的告诉不可分,仅于告诉阶段生不可分的效力,和判决没有关系吧


还必要*告诉不可分*只能用在刑诉吗...很不懂
-->当然啰!
    因为只有刑诉才有告诉的概念,民诉和行诉有告诉的规定吗?
     注意告诉和起诉是不同的哦!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31 11: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9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