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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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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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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討論(二)
Q:甲開車將乙撞死,丙親眼目睹,事後法院傳喚丙為證人,甲恐嚇丙若說實話將殺害。丙於具結後證稱是乙自己摔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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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好題目,確可釐清不正確觀念


請多給我一些鼓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2 00:5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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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會成立168條之偽證罪之間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後正犯)
因為偽證罪前提要件是"湮滅"他人之犯罪證據這此點而言是
刑事政策轍.因法律不強人所難.要甲自白.也維護其於訴訟上
之抗辯權.固.為湮滅"自己"於訴訟上有關之犯罪證據.不成立
本罪(168條之偽證罪).僅為討論甲恐嚇丙其行為之手段目的
關聯性
------------------------------------------------------------------------->(請沿線撕開 表情 )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相當清楚,但乙之部分付之闕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02 14:08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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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甲應非間接正犯。
因間接正犯須是居於"藏鏡人"之地位,操控、支配他人為犯罪之行為。
且該他人通常是不成罪之人,例如利用他人合法、無故意之行為…
就此題,看不出甲有成立間接正犯之可能。
另,丙須負168之偽證罪。
樓上大大所說的,應是將165及168合併解釋。
165為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如係湮滅自己之證據,因無期待可能性故不適用。
168偽證罪,係指於審判或偵查中為虛偽陳述者而言。

這是個人的想法,如有錯誤的地方,希望有法律強者糾正。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4 10:16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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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168偽證罪是己手犯
也就是直接正犯
所以不處罰間接正犯
但這樣也會變相的形成法律漏洞吧
所以甲也有可能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需看題目有無支配力吧
無支配力者成立教唆有支配力者成立間接正犯
所以甲成立過失致死
還有恐嚇罪
還有偽證罪之教唆犯
不過實務認為甲之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成立此罪
至於有關於165湮滅刑事證據罪
甲也不成立(理由同上)
乙成立偽證罪
哈哈哈乙是白癡
淺見請指正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加拿大Rogers | Posted:2009-06-05 1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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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成立偽證罪??丙有期待可能性嗎?? 表情
-------------------------------------------------------------->表情(請對折)
sorry之前鬼檔牆把丙寫成乙...表情
不然這樣得話...法院傳票本來是用遞的.結果用燒的.還要在半夜開庭..呵呵..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6-05 21:34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05 18:33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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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6-05 18: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成立偽證罪??乙有期待可能性嗎?? 表情



這位老大:
有的!!
雖然乙已經死亡,但還是有可能成立偽證罪唷!!
殊不見:李昌鈺博士說過:
屍體會說話!!!
所以,如果該屍體說謊話!!!!
還是成立偽證罪唷!!!
-------------------------------------------------(最近愛上這條線了..^^)
這個回答,純粹是來亂的..別介意..

(邊吃涼麵,邊搞怪中...^^)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5 20:49 |
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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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 :依(六九台上一五0六)解釋,所謂偽證 :係指證人對於所知之實情故做虛偽之陳述而言,不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
基於上述釋字,丙(非乙,已遭甲撞死)因非係故作虛偽之陳述,所以在本法律上是否適用偽證罪,仍有很大討論空間,因丙係遭受到甲之恐嚇殺害而不得已作出虛偽之證詞,是否可以有適用刑法阻卻違法之事由呢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6-05 21:02 |
p95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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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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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glin 於 2009-06-02 00:5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Q:甲開車將乙撞死,丙親眼目睹,事後法院傳喚丙為證人,甲恐嚇丙若說實話將殺害。丙於具結後證稱是乙自己摔死。請問:甲、丙的刑責為何?

【擬答】甲是間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後正犯)
       丙可能犯刑法168條之偽證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略)
      二、不具阻卻違法事由!(略)
      三、丙不具期待可能性!!!
請問各位先進,這樣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您好:想請問您能否把構成要件省略的部分和阻卻違法事由省略的部分整篇完整的擬答po上來呢?因為我的申論題型擬答都寫不出來,所以很頭痛;不知如何是好?!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15 15:32 |
empay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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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於 2009-06-05 18: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168偽證罪是己手犯
也就是直接正犯......不過實務認為甲之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成立此罪
至於有關於165湮滅刑事證據罪、甲也不成立(理由同上)丙成立偽證罪、哈哈哈丙是白癡
淺見請指正

個人拙 見也是大致上是如此~

丙之論罪:

因為就以165條來說:重點是在「為他人」~所以可能只有丙會成立~

構成要件成立:丙在客觀事實上做出偽證

無阻卻R成立:沒有那條法律可以同意丙這麼做~

責任:應當考量「不具備期待可能性」~去解說,是否成立或減輕~

甲:引述q8791042的解答~

甲不會成立165條、168條之間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後正犯)<-------因為前者為他人而為之,後者沒有期待可能性~

因為165偽證罪前提要件是"湮滅"「他人」之犯罪證據,

因法律不強人所難.要甲自白.也維護其於訴訟上之抗辯權.固.為湮滅"自己"於訴訟上有關之犯罪證據.不成立本罪(168條之偽證罪).

僅為討論甲恐嚇丙其行為之手段目的關聯性,所以甲可能另外對丙犯305的恐嚇罪~

忽然有個已手犯的想法,若是A男叫B男去和C女通姦(BC皆已成年且一方已婚),這個通姦應當也是已手犯吧~

若以支配論來說~A男應當不具備完全支配B男的能力~所以「不構成間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後正犯」~
若A男具有充分支配力~例如:嚴密幫會組織~。那麼讓A男成立通姦的間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後正犯)..感覺好怪哦~
這種刑事政策學下的產物~有時解起來有點啼笑分非~沒做到的~居然也是共犯~那麼是不是C女的老公也要對A男提告~~
呵呵…可能是鄙人刑法學的不好~總覺得這樣解來解間接正犯~怪怪的~但是又說不上那怪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5 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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