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5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悬赏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甲(住所地为台北)向A银行桃园分行(位于桃园)办理贷款三百万元,由乙(住所地为新竹)担任该笔借款之连带保证人,约定借款清偿地为A银行桃园分行,但未约定合意管辖之法院。借款届期后,甲未如期清偿,经A银行屡次函请还款,甲均置之不理。请依序简答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6-08 08:24重新编辑 ]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07 10:2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于 2009-06-07 10:28 发表的 (悬赏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到引言文
(住所地为台北)A银行桃园分行(位于桃园)办理贷款三百万元,由乙(住所地为新竹)担任该笔借款之连带保证人,约定借款清偿地为A银行桃园分行,但未约定合意管辖之法院。借款届期后,甲未如期清偿,经A银行屡次函请还款,甲均置之不理。请依序简答下列问题:
2.支付命令之声请,就请求之一部不得发支付命令者,法院应仅就该部分之声请驳回或全部驳回?

声明:个人免除楼主的悬偿债务,雅币听凭版大们评分即可!
理由:楼主经常为人解惑,功德无量啊!


先从简单的作答好了!
民事诉讼法513条第一项
支付命令之声请,不合于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十一条之规定,或依声请
之意旨认债权人之请求为无理由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
就请求之一部
不得发支付命令者,应仅就该部分之声请驳回之。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08 09:2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8 09:04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于 2009-06-07 10:28 发表的 (悬赏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到引言文
(住所地为台北)A银行桃园分行(位于桃园)办理贷款三百万元,由乙(住所地为新竹)担任该笔借款之连带保证人,约定借款清偿地为A银行桃园分行,但未约定合意管辖之法院。借款届期后,甲未如期清偿,经A银行屡次函请还款,甲均置之不理。请依序简答下列问题:
3.支付命令之声请,应表明哪些事项?法院发支付命令后,多久期间内不能送达债务人者,其命令
 失其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511条
支付命令之声请,应表明下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请求之标的及其数量。
三、请求之原因事实。其有对待给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应发支付命令之陈述。
五、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515条第一项
发支付命令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于债务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8 09:0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于 2009-06-07 10:28 发表的 (悬赏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到引言文
(住所地为台北)A银行桃园分行(位于桃园)办理贷款三百万元,由乙(住所地为新竹)担任该笔借款之连带保证人,约定借款清偿地为A银行桃园分行,但未约定合意管辖之法院。借款届期后,甲未如期清偿,经A银行屡次函请还款,甲均置之不理。请依序简答下列问题:
4.倘债务人甲欲对上述支付命令提出异议,应于支付命令送达后几日内为之?甲如对于上述支付命令请求金额之一部提出异议,其效力及于何者?
 

 

(1)债务人甲欲对上述支付命令提出异议,应于支付命令送达后几日内为之?
民事诉讼法第514条第一项第二款支付命令,应记载下列各款事项:
一、第五百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项。
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其请求并赔偿程序费用,否则应于支付命令送
    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发命令之法院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516条第一项
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于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不
附理由向发命令之法院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518条
债务人于支付命令送达后,逾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始提出异议者,法院应
以裁定驳回之。

(2) 甲如对于上述支付命令请求金额之一部提出异议,其效力及于何者?
9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尚有讨论债务人一部异议效力是否及于他部之问题。惟法院就债权人声请之数个请求,声请法院核发支付命令者,该数请求非必有牵连,且参酌新法513条规定得就请求之一部发支付命令之立法意旨,自应允许债务人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异议,新法516条第一项即明文规定之。
故本题甲对于上述支付命令请求金额之一部提出异议,其效力仅及于异议之部份,不及于其他部份。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08 09:54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8 09:21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切~~
我知道你不在乎
但我这样做
代表虽然我已经不会 表情 (没想到才20几年从木栅退步变木头)
但我很重视问题 表情
当然最重要是大家倾囊相助 表情
我只做穿针引线工作而已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08 09:44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于 2009-06-07 10:28 发表的 (悬赏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到引言文
(住所地为台北)A银行桃园分行(位于桃园)办理贷款三百万元,由乙(住所地为新竹)担任该笔借款之连带保证人,约定借款清偿地为A银行桃园分行,但未约定合意管辖之法院。借款届期后,甲未如期清偿,经A银行屡次函请还款,甲均置之不理。请依序简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欲向法院声请依督促程序核发支付命令,应同时以甲、乙为相对人向同一法院声请,或各以甲、乙为相对人分别声请为当?声请时应以何法院为管辖法院?
 

(1)A银行欲向法院声请依督促程序核发支付命令,应同时以甲、乙为相对人向同一法院声请,或
  各以甲、乙为相对人分别声请为当?
  此涉及债权人以债务人及连带保证人为被告时,共同被告间究为何种共同诉讼类型之争议问
  题,多数见解采普通共同诉讼说。若采此说,于督促程序,A银行得以甲乙为相对人向同一法
  院声请,亦得各以甲、乙为相对人分别声请支付命令。

(2)声请时应以何法院为管辖法院?
支付命令之声请,专属债务人为被告时,依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或第二十条规定有管辖权之法院管辖(
1A银行以甲乙为相对人向同一法院声请支付命令时
 管辖法院为甲住所地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及乙住所地法院(新竹地方法院)俱有管辖权。
2A银行各以甲、乙为相对人分别声请支付命令
以甲为相对人时,专属债务人甲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辖,即专属台北地方法院管辖。
以乙为相对人时,专属债务人乙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辖,即专属新竹地方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510条参照),兹依前述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8 10: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0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