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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票据法]拒绝付款是否有理由..
王某是巨雅机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94年9月间为了清偿赌债亟需200万元,于是拜托曾经在银行工作的李女帮他借款。李女说要拿公司支票才借得到钱。由于王某的父亲是公司董事长,公司的支票及公司和董事长的印章都交给王某保管,王某于是拿了一张公司支票,在发票人栏盖上公司章和父亲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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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07 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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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第九条(隐名代理)
  代理人未载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上之责任。
第十条(无代理权与越权代理)
  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上之责任。
  代理人逾越权限时,就其权限外之部分,亦应自负票据上之责任。
民法
第 170 条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
生效力。
前项情形,法律行为之相对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
如本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王某:不行
巨雅公司 :可
董事长:可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08 08:23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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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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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题会有背书不连续的问题 (票据法37条)
背书连续与否采形式认定 故若本题王某未填授票人
由孝女填写则票面上观之 并无票据不连续(依空白背书处理)
又王某系未填写金额及发票日,其票据是否有效 姑且不论是否承认票据法第十一条为空白授权票据
之承认明文,而有利学者认为, 此时因孝女系依王某指示而填写
其本无决定权, 故将其视为代理人便可跳过是否承认空白授权票据之问题
又孝女依题意应无于票据上签名, 故依第五条规定 不付票据上责任
又依同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王某亦应付票据上之责
而董事长其系遭伪造而发票,故本应不须负责, 然依权利外观理论
或善意受让(14条反面解释),则因其印章及公司章皆为真正
董事长依公司法第八条为公司负责人,有代表公司为行为
又实务向来认为系代表而非代理,故董事长之行为视为公司之行为
依此推论 , 其赵某若系善意应可于向付款银行提示 而不获付款时
向公司 董事长 及王某为追索之行使 供参考 请指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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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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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9 03:20 |
twopaci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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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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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李女不是有说找不到支票找到以后会还
那这样她擅自去向别人借钱是否会影响追索人的效力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15 13:23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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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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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除权判决以前票据仍然是有效的喔
至于孝女跟王某的约定为票据债权的原因关系
问题 不会影响到对于其他人的追索   但当事人间则得以之为抗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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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5 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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