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關於刑法不能犯、迷信犯、障礙未遂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420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櫻桃≡
級別:
初露鋒芒
x7
x1006
分享:
▼
x
0
[討論] 關於刑法不能犯、迷信犯、障礙未遂
甲想殺乙,跑去向丙法師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殺害乙:
(一)乙喝下符水後...即死,甲和丙有什麼罪?
(二)乙喝下符水後...即死,但原來是丙偷偷加了毒藥,而甲卻不知情,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6-19 21:55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1.要看有無因果關係(即乙死到底是和原因所致),如是符咒發揮威力,那甲該當271,丙視情形成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如僅是因為符咒不乾淨,甲可能該當271,丙如有預見可能性可能該當276。
甲也屬因果關係偏離的錯誤,在此是否屬重大容有爭議。(詳細如2.)
如根本沒關係,甲為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應為無罪。丙也無從屬的可能。
2.如丙並未透過甲,甲為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無罪。
視丙如何加毒藥為271的間接正犯或正犯。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藥,而後甲才拿去混給乙喝,此時就很複雜,如認為該因果關係的偏離錯誤,並不是重大的,那麼就不能阻卻故意,反之則可以阻卻故意。但是問題在於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是因為客觀上沒有危險才無罪(立法理由),還是主觀上其實就可以認為此時應該阻卻故意所以無罪,容有爭議。
目前學說實務多採前者,個人自己認為應採後者,因為既然是重大無知,那麼在因果關係的重大無知應該阻卻了知的要件,所以根本就是阻卻故意,因而只有過失的問題而沒有未遂還是不能未遂的問題。
3.甲為重大無知的271不能未遂。無罪。(由於無客觀歸責性,所以也不檢討276)
丙無從屬的可能,無罪。
4.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藥,而後甲才拿去混給乙喝,那麼丙可能271間接正犯。
如丙並未透過甲,而直接混在乙的飲水中,丙可能271。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藥,而後甲才拿去混給乙喝,視有無預見可能性來認定該不該當276,一般是沒有。所以甲可能不該當271。
另甲原來要殺乙的行為是用符水,而不是下毒,雖然該毒仍然是透過甲的行為而致乙死亡,但是甲並不知道該符水已經變成毒水了,所以在此有描述性構成要件要素的錯誤。而甲並沒有要用毒水殺乙的慾望(
但甲明知符水殺不死人帶著看衰的心情讓乙喝下符水
),所以在此阻卻了甲的故意。甲不該當271。
其實題目說甲想殺乙,未必就是甲有殺人的故意,從後來的敘述來看,毋寧是希望乙死而已。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0 04:20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4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6-19 23:16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
(一)乙喝下符水後...即死,甲和丙有什麼罪?
->甲是迷信犯.因為無科學依據
(二)乙喝下符水後...即死,但原來是丙偷偷加了毒藥,而甲卻不知情,論甲和丙之罪?
->甲是迷信犯也是不能犯.因為無科學依據.且對乙之死亡無預見可能性(刑法12).丙是殺人犯
(三)乙喝下符水後...即死,原來乙患有腎水腫,乙一喝後,不幸而死,論甲和丙之罪?
->甲是迷信犯.且對乙之死亡無因果關係(76上192)
(四)甲想殺乙,跑去向丙法師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殺害乙,但甲明知符水殺不死人,
帶著看衰的心情讓乙喝下符水,但丙為增加自已的威信偷偷加了毒藥,而甲卻不知情,
乙喝下符水後...即死.,甲和丙有什麼罪?
->甲是不能犯也是迷信犯.且對乙之死亡無預見可能性(刑法12).丙是殺人犯
--->迷信犯也是不能犯的一種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6-20 03:4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2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6-19 23:17 |
willsonc
級別:
小人物
x1
x150
分享:
▲
(一)甲想殺乙,跑去向丙法師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殺害乙,乙喝下符水後...即死..甲和丙有什麼罪?
新客觀未遂論而言:主觀上甲、丙皆具備故意殺人的犯意,惟客觀上以符水殺害乙之行為非科學所能證明其因果
規責,即行為人以非科學、超乎自然的手段,希望能達成其犯罪實現,一般人無法以確信
危害手段之方式理解,故不罰。
印象理論而言:主觀上甲、丙所具備殺人的犯意自始即無從構成既遂之惡性,客觀上以符水殺害乙之行為屬無達
成既遂之可能,故不罰。
(二)乙喝下符水後...即死,但原來是丙偷偷加了毒藥,而甲卻不知情,論甲和丙之罪?
新客觀未遂論而言:主觀上甲具備故意殺人的犯意,惟客觀上以符水殺害乙之行為非科學所能證明其因果規責,
即行為人以非科學、超乎自然的手段,希望能達成其犯罪實現,一般人無法以確信危害手段
之方式理解,且對乙之死亡無預見可能性,故不罰。丙因主觀上具有殺人之犯意,客觀上,
就一般人觀察行為之危險性,該行為亦具備高度具體危險且實現,故該當殺人罪既遂。
印象理論而言:主觀上甲所具備殺人的犯意自始即無從構成既遂之惡性,客觀上以符水殺害乙之行為屬無達成既遂
之可能,且對乙之死亡無預見可能性,故不罰。丙主觀上具備重大侵害法益之惡性,客觀上亦達成
既遂,故該當殺人罪既遂。
(三)乙喝下符水後...即死,原來乙患有腎水腫,乙一喝後,不幸而死,論甲和丙之罪?
主觀上甲、丙具備殺乙的犯意,惟乙罹患腎水腫一事須個別討論:
(1)如甲明知乙有腎水腫,基於欲殺乙的惡性讓乙喝下符水後死亡,兩者間絕對具備事實上
與基礎上的條件因果,為甲可預見之範疇(94台上字1340)故甲應為間接殺人既遂, 丙為
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2)如甲不知乙有腎水腫,基於欲殺乙的惡性讓乙喝下符水後死亡,兩者間雖具備條件因果,
惟甲不具備使乙『喝下符水後產生死亡風險升高』之預見可能性,故無法歸責於甲。甲、丙
僅為迷信犯,不罰。
滾進國考大門!!!!!!
x
1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6-20 09:34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40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