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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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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總 附停止條件 實例討論
甲向乙購買土地一筆,訂立買賣契約,並約定:自本契約簽訂時,甲應給付一千萬元,以並應交付土地給甲使用;惟于甲向銀行取得融資並付清所有價金一億元後,乙方始負移轉土地所有權的義務.  後來,乙在甲取得融資之前,竟先將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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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安迪沃爾在2009-07-02 07:1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01 21:41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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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
2.148..226==>256===>259第一項第二款
..
等其它人補充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7-02 10: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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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2 01:07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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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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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已將土地給付予他人,那麼乙成為嗣後主觀不能,而此不能係因可歸責於乙之行為所生

故甲得主張226 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給付不能

而依256主張解除契約 260主張損害賠償
而契約解除後 乙便負有返還甲之已給付之價金,甲得依解除後所生之權利向乙主張返還一千萬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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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2 02:34 |
prophet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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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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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原因,受其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害。
另可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02 02:5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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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附條件的物權契約。

原則上甲只能向乙為請求,如小嚴大大所言。

只有在乙跟丙的買賣及移轉所有權行為有害及甲對乙的債權時,甲才能向丙為主張。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2 04:06 |
安迪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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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phet99 於 2009-07-02 02: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原因,受其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害。
另可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賠。



請問頭期款是"沒有法律上原因嗎?"  畢竟債權契約是成立有效的ㄚ~~ 

不生效的是物權行為啊




對了 債務不履行與期待權可一同行使嗎? 還是競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02 07:20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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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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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頭期款是"沒有法律上原因嗎?" 畢竟債權契約是成立有效的ㄚ~~

如果解除契約後就沒有法律上原因了呀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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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3 00:2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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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題物權行為沒有不生效,甲乙根本就沒有作成物權行為,所以我前面說這不是附條件的物權契約。

附條件的物權契約是指動產的情形,在不動產尤其是在本題,題目都已經明說"在........之後,乙方始負移轉土地所有權的義務",那就是說甲乙根本就還沒作物權移轉的合意,在這裡會這麼肯定除了題目明示以外,要理解如果就算甲乙是這樣的說我們先作了物權契約,該物權契約為附條件的,也很可能不是甲乙認為的附條件的物權契約,因為這樣的物權契約對於甲而言是沒有任何利益的。

只要甲乙沒有登記,該所有權的移轉就不生效力,縱使該物權契約成立所有權的移轉也一直都不會生效的。所以這樣的附條件物權契約對甲根本沒有利益,從而就當事人的真意而言,根本就不會是法律上所說的附條件的物權契約。

既然如此而且在本案題目已經明示"......乙方始負移轉土地所有權的義務",就是說甲乙根本就還沒有定立所有權移轉的物權契約,從而本題只有定立債權契約,並無定立物權契約!既然物權契約根本沒有成立,當然也就沒有附條件的道理,從而本題應該理解為單純的債務清償期的約定而已。
(附條件的物權契約應該是甲乙已經互為物權移轉的意思表示,只是約定在條件成就後始生效,而不是如本題的乙方"始負移轉土地所有權的義務")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3 0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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