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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7-10 23:22 发表的: 甲男与乙女结婚,但未举行公开仪式,仅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生下丙子。数年后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妇某丁同居,并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抚育戊之行为。数年后甲死亡,遗有现金新台币200万。试问应由何人继承?应继分如何? 想法: (一)甲和乙结婚无效(不符合982)所以乙非甲之配偶,所以没继承权 但丙可依1067II 为认领之请求而取得继承权 这样对吗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7-10 23:22 发表的: 甲男与乙女结婚,但未举行公开仪式,仅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生下丙子。数年后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妇某丁同居,并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抚育戊之行为。数年后甲死亡,遗有现金新台币200万。试问应由何人继承?应继分如何?想法:(二)甲和丁非配偶 但戊依1065条为认领之请求而取得继承权这样对吗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7-10 23:22 发表的: 甲男与乙女结婚,但未举行公开仪式,仅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生下丙子。数年后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妇某丁同居,并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抚育戊之行为。数年后甲死亡,遗有现金新台币200万。试问应由何人继承?应继分如何?想法:(三)戊和丙~依1141条均分 各分得100万元这样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