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0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公司法]持有股份如何计算..
甲公司之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 1 亿元,共发行有表决权普通股800 万股及无表决权特别股200 万股,每股面额皆为新台币10 元;A 及B 则为甲公司之股东,A 持有甲公司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tenpage在2009-07-31 16:55重新编辑 ]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1 16:41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提案权或提名权,不扣除无表决权股份数
    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1项及第192条之1第3项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于计算「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时,因属提案权或提名权,不涉及股东会之议决,故无需扣除公司法第179条第2
    项各款无表决权之股份数。
    (经济部九五、二、八经商字第0九五0二四0二九二0号函)
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ToCons.jsp?LAW_CO=0860625010&ART=172&DASH=1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8-01 06: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