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一)1.B砍傷A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
(1)依題旨,客觀上A的死亡結果與B的砍傷行為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主觀上B對其砍傷A的行為將使A死亡有知與欲,具殺人故意,該當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2)B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小結:B成立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
(4)茲有疑義者是,B事後心生不忍,是否有中止犯或準中止犯適用,
惟中止犯或準中止犯適用前提為需有防果行為,依題旨B僅生念頭未完成動作,
而無防果行為,故B無中止犯或準中止犯適用。
2.B對A的見死不救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依題旨A傷勢嚴重,可推知係無自救能力之人,
客觀上B的砍傷行為是A陷無自救能力的危險前行為,
基此B對A負有救助義務,但B並未為任何救助行為而離去,
;主觀上B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遺棄故意。該當本罪之構要要件。
(2)B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小結:B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3.競合:B成立故意殺人罪與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兩罪,
而故意殺人罪係對生命之實害犯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係對生命之危險犯罪,
兩罪保護法益同一,故依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論以故意殺人罪。
(二)1.C慫恿B別救A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之教唆犯:
(1)客觀上C慫恿B別救A,使原有中止殺人故意之B,犯意再起,是教唆行為;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且有使正犯B既遂之意,符合教唆犯主觀之雙重故意,
且正犯B成立犯罪己如上述。
(2)小結:故依刑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A成立故意殺人罪之教唆犯。
2.C對A的見死不救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1)客觀上C不顧A傷勢嚴重而離去係一不作為,依題旨若C將A及時送醫則A不致死亡,
C之不作為與A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又C為A的親弟弟且同居在一起,
具有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而具有保證人之地位,且依題旨,
C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故符合刑法第15條第一項之不作為犯規定。
主觀上C對A傷重未及時送醫恐造成生命危險有預見,符合刑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之未必故意,
而具有殺人故意。該當本罪之構要要件。
(2)C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小結:C成立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3.C對A的見死不救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依題旨A傷勢嚴重,可推知係無自救能力之人,
客觀上C為A的親弟弟且同居在一起,具有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而具有保證人之地位,
基此C對A負有救助義務,但C並未為任何救助行為而離去,
;主觀上C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遺棄故意。該當本罪之構要要件。
(2)C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小結:C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4.C覬覦A的老婆,他的大嫂,想玩出人倫情慾情色劇,不成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1)蓋因C僅覬覦尚未動作,通姦罪也不罰預謀、未遂。
(2)就算C行動,A的老婆同意,也不成立本罪,因為通姦罪屬特別犯、己手犯,
在C行動時,A早己死亡,A的老婆非有配偶之人的適格主體,不成立該罪。
除非C行動時A尚在人間或C己結緍。
5.競合:C成立故意殺人罪之教唆犯與不作為犯和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三罪,
由於學說上認為教唆犯與幫助犯之規定,相較於正犯,屬於補充規定,
故若同時具有共犯與正犯參與者,應依法條競合優先論以正犯,
即故意殺人罪之教唆犯與不作為犯,應論以故意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又故意殺人罪係對生命之實害犯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係對生命之危險犯罪,
兩罪保護法益同一,也應依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論以故意殺人罪。
結論:C論以故意殺人罪之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