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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題-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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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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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題-債編
Q1:民法第226條第一項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生一方支給付不能者,其危險依規定事由何人負擔
(A)由債權人負擔 (B)由債務人負擔
(C)由標的物所有人負擔 (D)由債務人跟債權人共同負擔
ANS:B...不懂?
Q2:有關免責之債務承擔與保證契約之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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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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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9-10 16:02 |
洪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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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題目條文引錯!應該是民法第266條。又在一般債之關係,給付危險是由債務人負擔。
Q2
(A)免責之債務承擔並無變更債務之同一性,僅使新債務人承擔債務,債務因而移轉,由新債務人負清償責任,為準物權行為(處分)。保證契約係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負擔),其主債務人之債務不因有保證人之故,而失其存在,為債權行為。
(B)免責之債務承擔得僅由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保證契約僅得由債權人與保證人訂立。請看清楚選項!前者是“得僅“後者係“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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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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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9-10 17:55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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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危險 原則上指的是價金危險負擔 也就是指373的危險負擔分配
2.在買賣契約來說就是指還能不能拿到價金的意思
比如在本案 債務人已經不能給付該物 由於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所以債權人不必付價金給債務人
因此價金危險是由債務人承擔 也就是指拿不到錢的危險 在規範上就是說已沒有要求對方付錢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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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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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9-10 20:24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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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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