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asaangel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紧急避难]的问题
「甲于路上遭遇野狗袭击,乃持乙之雨伞掷之,藉以脱身,
然甲之行为乃紧急避难,虽造成雨伞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9-10-05 10:03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啊,告那只狗!!
开玩笑的~~~
所谓紧急避难是刑法上的阻却违法事由,并不影响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换言之,就算甲主张紧急避难成立,仅仅是阻却乙对甲刑法上的毁损罪的追诉。
雨伞损坏另外依照民法184条第一项前段的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来请求。
所以乙还是可以向甲请求赔偿雨伞的损失的。


敬请指导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10-05 13:4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答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5 13: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