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1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aple27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学大意]..产假、流产、休假
翻看课本时..发现到名词一样..但内容不太一致..故po劳烦各位大大们解惑.. 3Q

行政学大意↓
「产假、流产、休假」(人事)

依据聘雇人员的给假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六日,得分次申
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分娩后,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
二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
产假十四日。娩假或流产假应一次请毕。

公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1 21:37 |
cluad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差别是引用的法条不同当然内容不同   【聘雇人员的给假办法】V.S.【劳动基准法】

法规: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50   条 (分娩或流产之产假及工资)
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
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
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
者减半发给。

法规: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38   条 (特别休假)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10-11 23: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