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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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之甲让售其小提琴给乙,乙旋即将该小提琴出卖给丙,并交付之.甲之法定代理人丁对甲所订立之契约,拒绝承认,并发现甲系受乙之胁迫而让与其琴,丙对于甲受胁迫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毫不知情.
1.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该琴? 2.甲受胁迫于乙,故甲对乙让售得撤销,如未受胁迫甲乙的让售是否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未同意前为效力未定? 端视乙是否无权处分,其要件须甲为所有权人,而丙为无权占有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77;79条其所为意思表示须经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许或事后承认始生效力, 甲乙间买卖契约因甲之法定代理人丁拒绝承认而为无效. 乙既非所有权人,其买卖小提琴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依民法118I条法律效果为效力未定,须经甲之法定代理人丁承认始生效力, 故若丁拒绝承认乙的处分行为,则丁得代理甲向丙主张民法767条之物上返还权. 若丁承认甲乙间买卖契约,则契约有效. 3.如丙知甲为限制行为人但不知其受胁迫,如法定代理人同意与不同意下,效力各为如何? a.同意:依民法118II丙取得所有权 b:不同意:甲乙契约无效,且因甲受胁迫,依民法92II条反面解释,受胁迫所为意思表示其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间买卖契约视为自始无效(114) C:丙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已知甲乙所为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而无效,自非善意,无得主张善意受让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0-25 20: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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