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79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aple27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學大意].98年歷屆試題數題
(98司五)法學大意

(B)20.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得申請註冊為: 
  (A)團體標章(B)團體商標 (C)人團標章 (D)公會標章
WHY? 2009法學大意p8-34~35程怡,團體標章…是法條修正過?還是考選布答案公佈錯誤?正解是選項幾? 

(C)21.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應盡下列何種之注意義務?
  (A)一般人之注意 (B)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C)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一般肉眼所能見之注意
WHY? 

  
(98身心障礙)法學大意
(B)7.下列何者並非債務不履行之型態?
  (A)不完全給付 (B)拒絕給付 (C)給付遲延 (D)給付不能
WHY?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拒絕、不完全給付、給付延遲。(B)與給付拒絕不同意思? 

(C)10.下列關於近代及現代民法幾個大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A)「致損害於他人者,僅於自己有故意或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過失責任原則」,目前並無任何修正
  (B)代理制度的設立是一種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修正
  (C)對於閒置未利用之空地加徵「空地稅」可說是對於「所有權絕對原則」的一種修正
  (D)「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社會化」是個人主義法律思想的產物
WHY? 其他選項錯哪? 

(C)31.經濟部將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3 21:45 |
nank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B)20.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得申請註冊為:
(A)團體標章(B)團體商標 (C)人團標章 (D)公會標章

重點在於這一句『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得申請註冊為: 』請參照商標法 §76

§74與§76就是有大致上這一句的差異!!


(C)21.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應盡下列何種之注意義務?
  (A)一般人之注意 (B)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C)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一般肉眼所能見之注意
WHY?
公司法§23 Ⅰ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26 22:43 |
neco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8身心障礙)法學大意
(B)7.
下列何者並非債務不履行之型態?
  (A)不完全給付 (B)拒絕給付 (C)給付遲延 (D)給付不能
WHY?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拒絕、不完全給付、給付延遲。(B)與給付拒絕不同意思? 
ANS:債務不履行之型態僅有給付不能、給付拒絕、不完全給付!!記!!!
(C)10.下列關於近代及現代民法幾個大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A)「致損害於他人者,僅於自己有故意或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過失責任原則」,目前並無任何修正
  (B)代理制度的設立是一種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修正
  (C)對於閒置未利用之空地加徵「空地稅」可說是對於「所有權絕對原則」的一種修正
  (D)「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社會化」是個人主義法律思想的產物
WHY? 其他選項錯哪? 
ANS:(A)目前已有修正到"無過失"責任
         (B)代理僅是一種資格..地位...並非契約
         (C)正確!!修正為"所有權社會化原則"
       (D)應是社會主義
(C)31.經濟部將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之公司登記交由臺北市政府辦理,此項行為稱為:
  (A)委託 (B)委任(C)委辦 (D)代辦
WHY? 經濟部屬於中央機關? 
ANS:經濟部屬於中央機關...而臺北市政府屬地方政府
故跨越2個公法人..為委辦

(A)36.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A)撤銷訴訟 (B)公法上金錢給付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WHY? 另,啥是反訴@@? 
ANS:參行政訴訟法第112條第1項
所謂反訴即原告變被告..被告變原告
(B)37.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定,如提起行政訴訟,則應提起那一種訴訟? 
   (A)撤銷訴訟(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WHY? 形成處分如要提訴訟,皆是課予義務訴訟?! 
ANS:參行政訴訟法第4、5、6、8條
第4條:撤銷訴訟
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又分為怠為處分之訴以及拒絕申請之訴...故!
第6條:確認訴訟
第8條:給付訴訟

  
(98初等人事行政)法學大意
(A)11.原告欲撤回行政訴訟,則至遲應於何時為之? 
   (A)判決確定前(B)判決書送達前 
   (C)法院作成判決以前(D)法院召開言詞辯論以前
WHY? 有法條可參考嗎? 另,不知道是哪個訴訟還啥,可在判決書送達前撤回?! 
ANS:參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
是判決書還是決定書??
我知道決定書送達前撤回為"訴願"參訴願法60條
(C)16.下列關於職權不處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B)於職權不處罰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改處以社區服務,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C)於職權不處罰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改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曾受職權不處罰之人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不得再為職權不處罰
WHY? 有法條可參考嗎? 
ANS:參行政罰法19條
(B)34.甲向乙借款一筆,並以其對丙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乙,以供該筆借款之擔保;若甲對丙之債權先於乙對甲之債權到期,乙應如何確保其債權?
  (A)請求丙對乙為給付 (B)請求丙提存之 (C)請求丙另提供擔保 (D)請求甲另提供擔保
WHY? 怎不是d 
ANS:參民法第905條第1項
(A)35.下列有關共同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其擔保之債權一定為數個 (B)其擔保之抵押物一定為數個
  (C)當事人得設定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D)當事人得限定各個抵押物所負擔之金額
WHY? (A)錯哪? 另,何謂「共同抵押權」? 
ANS:參民法第875~875條之4
(A)36.下列何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A)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B)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
  (C)動產之返還請求權 (D)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
WHY? 
ANS: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而"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雖名為請求權..但實為形成權
故自無民法第125條之適用!!
(B)44.下列何種情況下,行政訴訟當事人或受訴行政法院不得聲請最高行政法院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A)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
  (B)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案件負擔過重
  (C)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
  (D)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WHY? 
ANS:參行政訴訟法第16條


[ 此文章被neco2在2009-11-29 02:1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9 02:07 |
maple27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 nankan 、neco2 熱心解惑~3Q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9 15: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32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