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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债总练习买电视
1甲向乙商店买A电视一台,并指定于第二天中午前交付.由店主亲自送去,却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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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4 22:23 |
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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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见:
1.甲乙成立买卖契约,约定交货时间为隔天中午,由乙公司送达,所以清偿地应为甲之住所。而送货途中因与丙之事故而致电视机
全毁,为民法225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甲可向乙主张请求让与对丙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2.若由店员送去,因店员之过失而致电视机全毁,则是226第1项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甲可向乙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只是个人想法,还请各位大大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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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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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373和374分开讨论一下,谢谢!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10:05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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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因非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危险 , 自交付时由买受人负担 , 所以在电视交付前的损害不利益由卖方负担.

2.民374条的运送之人, 包括凡是运送人 其他选定运送人或运送机构等而不以承揽运送人为限, 从条文的结构来看, 运送人仍是指出卖人以外之人, 店员为店家之代理人, 是店东手脚的延伸, 如果把店员当作运送人, 无异将标的物的危险提前转移给买受人, 因此管见以为仍应将店员视为出卖人之行为, 所以,没有374条的适用.


结论: 甲都可以向乙请求交付电视, (假设电视机为种类之债)




以上是个人的浅见 请各位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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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1-25 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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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向乙商店买A电视一台,并指定于第二天中午前交付.由店主亲自送去,却因丙驾车撞到,而A电视全毁,请依民法373,374情形讨论.甲向乙能如何请求?
.........
1契约成立(合法,可能,妥适),特定物A(不是种类之债)
2,373危险移转,指价金危险.A尚未交付,不生移转.
3,被丙给毁了,则特定物A给付不能.双方不可归责(乙免责,甲免对待给付)
4,374,往付之债,变更地点,重在风险移转,故店主亲往或交店员,都一样.出了店(运送交付)即算风险移转(价金风险),所以归甲.甲要付价金(可归责甲),向乙(不可归责乙)请求丙对乙A付之所有权侵权赔偿,依225II让与之.


2若由店员送去,因店员过失而A电视全毁,亦请依民法373和民法374讨论.甲向乙能如何请求?
..............
本件依民法224,店员之过失,即为店主之过失,所以可归责乙.(若特约排除,学者认为加重店员责任,不妥)
1民法373,则尚未交付,A物所有权归乙,给付不能,可归责乙(出卖人),风险尚未移转,按226,损赔.(甲要付价金后要求乙损赔),但因为所有权尚未在甲,则甲不能向员工184I前,债权?也不行.
2民法374,风险归甲,且甲可归责,致给付不能,虽所有权尚未移转给甲,但乙可以要价金(267).但乙亦可归责226,甲可向乙要损赔.是否抵销或扣除,是另一件事.
和员工之侵害乙之A所有权无涉,又员工侵害甲之债权(过失不成立).(在此法条上出现问题?)
1乙向甲依374要价金,又何依184I前向员工损赔,双重得利?
2甲要付价金,但可向乙要求赔偿(267),平衡.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7 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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