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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于 2009-12-03 23:45 发表的 : 甲透过使者乙,向丙表达以A物为标的之买卖意思表示。因使者乙在传达这个意思表示时有所误认,传达给丙时变成B物,此即属传达错误之类型。在社会上有许多担任使者的角色,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个机构。常见的有快递公司、邮局、邮电机构等等。补充说明:使者不同于代理,代理人能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但使者不能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个人浅见,请参考!!
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于 2009-12-08 14:04 发表的 : 在此,要讨论的是『使者是否为故意』,表意人所为之意思表示因使者之非故意,则该传达不实,与表意人自己陷于错误者无异,故得依法撤销之。若使者非属『非故意』,则应属『故意』,则归于『无权代理』之样态,应類推适用民法110条等无权代理之规定,认为该意思表示内容效力未定,且由传达人『使者』对善意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于 2009-12-09 11:30 发表的 : 我的重点是「传达错误中所指的『非故意』」是否就是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