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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行政罚法练习4
甲因过失帮助,但乙却是故意教唆丙故意违反行政义务,3人共同于95年1月1日违反行政规定,主管机关于95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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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3:18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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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管见敬请指正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之人,行政罚没有处罚教唆人(3)

处罚以行为时法律,自治条例规定为限,并适用最初裁处时的规定,裁处前有变动者, 适用最有利受处罚人的规定。(4, 5)

裁罚案因提起行政救济而未确定,故适用新规定(参释287)

所以
甲、乙不罚,丙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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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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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罚法14,法条是故意实施,但立法理由是指单一正犯论,因为不必如刑法.因此故意教唆帮助他人违反行政义务,也是成立共犯,但处罚分别而已.再按行政罚法4,5,行为时法,或第一次裁罚时法,从新从轻原则.查本件,1月15日修法
1.1甲为过失帮助(1月1日),依4,5,行为时要罚,裁罚时(2月1月)免罚.(甲因为过失,不为共犯,仅依行政罚法7,有罚过失时要处罚)
1.2乙为故意教唆,依4,5,行为时轻,裁罚时法重,从轻,依原规定罚
1.3丙为故意行为人,依4,5,行为时轻,裁罚时法重,从轻,依原规定罚

查本件2月15日修法,为第一次裁罚后修法,非行政罚法5的从轻规定,
2.1甲,依原规定(不是14的共犯,但若有规定为7的过失犯)
2.2乙依原规定,共犯
2.3丙依原规定,共犯
.........
以上请大大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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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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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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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大的发问的题目太多,小弟就此题发表个人见解:
对错不知喔...

首先行政罚法乃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人所设之罚则,并不涉及教唆或帮助(第三条)。再者,对于故义或过失乃针对行为人(违反义务之行为人)(第七条-行为责任)。另外对于帮助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而得利(第二十条), 得以追缴。(并非处罚)

第四、五条规定--处罚法定主义及从新从轻源则
所以甲乙救济后不罚,行政机关仅得其得利追缴。
丙为行为人故受其规范
释字287乃行政机关对法规所为之解释。(行程法159条2项)亦为自治条例
然其乃对于前释示不合法始有后释示之适用。
行政机关之释示乃对法规之解释,并非新规定,故其适用自法规公布施行起有其适用。并非新释示一律取代旧释示。

以上个人见解....不好意思,书本不在身边....所以是胡说八道。

另外给柏大一个建议:
行政法不同于刑法,虽然都是三阶(大、小、结),但刑法在论述是多方面思考,着重论述过程及引证(判例(决)、释字);而行政法释单向思考,论述过程引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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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05 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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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如此写法,在于发现行政罚法和刑总,居然很像,那关于处罚的论述,按通常的行政程序(没有标准化解法),在行政罚法似有结构化解决,以明思绪.

......
争论在行政法实务,认为行政罚法不是刑总,不能用同一理论视之.(但却有人以TB,违法,罪责,来分析条文),所以在
1共犯(仅有故意)(无从犯)
2没入(含有不当得利)
3成立要件上,仅为普通法.
4过失犯,依个别法规定.(大部分个别行政法,条文只有客观要件)(形同排除过失犯的可罚性)
5未遂犯(实务的重要阶段,即为即遂)(法条看不出来)

另外行政罚法也有程序部分,(只是少得可怜)(而要用行政程序法条文,来补充)
或许各别行政法的处罚规定,套在行政罚法上,还有许多问题.

......
另外释字287,在行政罚法前已有,但行政罚法已做出4,5的从新从轻,且以第一次裁决时为准,两个规范如何竞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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