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一点,值班员警A走出派出所准备到对面超商购买食物充饥,经某大楼骑楼时,发现有一男子甲正要发动机车,不过,却不时左顾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顿觉该人形迹可疑,于是上前盘查,要甲出示身份证。甲表示未带在身上,即发动机车要离去,A即拉住机车车头不让甲离开,两人正在拉扯时,另一男子乙从后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敌,奋力扺抗,三人打成一团。--->一甲得部分.并非为88条现行犯之适用.原因乃回现行犯乃犯罪实施中会实行中被发觉之时
.且88条第三项之准现行犯乃被追乎为犯人或职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品.抑或身体.身着衣物
现有犯罪之痕迹者言.甲之行为仅发动机车家左顾又盼.并非为现行犯之要件.....
二然而针对A的临检发动而随后甲伴随之逃逸行为因为88-1紧急逮捕之要件以为适用.有事实足认为犯
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之款项以为适用
甲先被制伏,压倒在地。乙则逃逸无踪。A心有不甘,即从后用力勒住甲脖子,要甲说出另一人是谁、住所地址。甲受不了,随即供出乙姓名及住处。A即驱车赶往乙家准备要逮捕乙。其它员警对甲搜身并搜机车,从甲机车置物箱搜出数袋安非他命。甲即被押到警局。 ------>
一.甲说出乙之地址乃出于A心有不甘.以强制勒住其之脖子.取得之供述证据依刑诉98条之自白不
得出于强暴胁迫之下.可间以为作证上之遐思...(还好我国没有毒树果之适用..不然后面别玩了)
二.搜索机车之部分(刑诉130条之附带搜索以为适用)
A赶到乙家,时值深夜二点,A用力敲门,乙的太太丙隔着铁门问A何事。A表明身份,问乙在不在家,有事要问乙。丙答说乙不在。A要丙不要妨碍办案,丙只好开门让A进来。A表示要四处看看,丙不置可否,A即进入房间、浴室等,并随意打开房间抽屉,在房间衣柜隐密处发现一袋可疑纸包,打开一看,竟是安非他命。A将该物查扣,并要丙一齐到警局。丙虽表示不知此事,不过,仍跟A到警局。------>
一.A赶到乙加.行夜间搜索发生有违背146条之规定夜间搜索之规定
二.甲之行为亦没有刑诉131之一同意搜索之发动.亦无热追缉之要件之下.已构成非法搜索之事实
三.一包未打开得纸袋.亦为违法搜索之部分
四.若适用一目了然法则必须为建立在合法搜索之下
五.综上甲之行为一切违法.乃无相当性理及急迫之下由而为发动另状之搜索.难谓适法
随后乙知道丙被带到警局,即自动到警局投案。甲乙丙皆被要求按捺指纹。丙以未犯罪为由,不肯按指纹,警察A告诉丙,不按指纹会被收押,丙只好配合----->丙之部分以违法95条之告知义务.罪名告知
时值深夜三点,因只剩一名员警A值勤,A打算等其他员警回到派出所再制成笔录,但甲要求立刻问案,员警A也只好自己一人一边问案,一边记笔录,不过,却忘了录音。乙则表示要等律师来,才愿意作笔录,因而在派出所等候----->
一.刑诉98条禁止疲劳讯问.100-3页问之禁止.及100-1讯问应录音.43-1问录分离制
二.以上A所为之讯问.一切违法
律师直到第二天早上八点才到,员警才开始制作乙笔录。直到中午时分,甲乙随案被解送检察官。丙不但未做笔录,且被警察释放,未被移送。下午五点,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甲乙。法院随即由值日法官开庭。检察官未到庭陈述。法官讯问甲乙后,以甲乙有串证之虞,当庭一并收押。最后,甲乙皆被提起公诉。---->羁押.本为法官之职权.法官认为甲乙有串证之虞本有101之情形.必有必要为之使得裁定.然.
中间好像少什么东西.....但是想不到
..EX丙为被移送...检察官未讯问...等....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