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97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hoyoho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 李淑明书中关于 死亡与姻亲关系 问题
李淑明的民法入门2009年7月五版第一刷
第5编 第一章 P381 亲属关系消灭之原因 1.死亡 中开头部分原文为:
"人一旦死亡,原本所存在的亲属关系,无论是血亲、姻亲关系,都将因而消灭。如果是配偶死亡,则夫妻关系因而消灭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09-12-14 13:14 |
yeatyeat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查奇摩知识倒是几乎都如同她书上所写

例如这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7081703126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4 22:09 |
ohoyoho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是以下的文章内容皆提到民法971条中并无提到夫妻其中一方死亡为姻亲关系消灭的成立要件之一呀~~
其中下面奇摩知识家的部分的资料来源年份皆比您所提出的资料来源年份要来的近耶...

http://rosseauism.kscg.gov.tw/asw5/new_layout.asp?id=106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9622&ctNode=657&mp=1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10040814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8073013562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fid=530&tid=668725&page=1 (其中8楼的回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4 22:56 |
yangsm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推想
人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死者而言,所有法律关系皆已终结,故财产上需透过继承人来处理其与相对人之财产关系,就亲属关系而言,均已终结,但死者周遭其他人相互间之亲属关系仍未产生改变。

"人一旦死亡,原本所存在的亲属关系,无论是血亲、姻亲关系,都将因而消灭。如果是配偶死亡,则夫妻关系因而消灭,当然原本因结婚而发生(与死者)的姻亲关系,亦因而消灭;如果是血亲死亡,则(与死者之)直系与旁系血亲之亲属关系,亦因而消灭。"
所指称的对象系指死者而言。
故夫或妻死,其夫妻关系消灭,否则,再婚则为重婚。但与死者有关之尚生存者相互间之亲属关系未发生变化。
同理,血亲死亡所指称的对象亦指死者,故死者与直系与旁系血亲之亲属关系,亦因而消灭。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16: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2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