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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o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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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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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问题
请问一下民法第225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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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26 11:26 |
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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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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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 天冷了要吃关东煮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1: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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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12-26 20:28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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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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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张225II为原给付义务的替代,则具原契约同一性.
而原契约双方本来就是一个契约的两个权义,所以有民264,这时就225II当然也有.
但若主张225II,是原给付义务之兑变型,和原契约不具同一性,是新的法律拟制债之关系,则说理上就烦些.(通说不采此观点)
但若发生在保险金理赔,有得争论的.(264的要件,如何去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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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6 21:30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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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台上850 参阅

     要  旨:      
所谓同时履行之抗辩,乃系基于双务契约而发生,倘双方之债务,非本于
同一之双务契约而发生,纵令双方债务在事实上有密切之关系,或双方之
债务虽因同一之双务契约而发生,然其一方之给付,与他方之给付,并非
立于互为对待给付之关系者,均不能发生同时履行之抗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3 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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