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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上诉练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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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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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诉上诉练习4
甲告乙备位诉讼,先位声明a,后位声明b,(按通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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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01 23:04 |
寒窗问拾得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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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题示,本案为诉之客观预备合并,即法院认为先位请求有理由,则毋庸就备位请求为审理及判决,如认先位请求无理由,始能对于备位请求为审理及判决,是本题所称「法院就b判甲胜诉」云云,应指原审法院审理后认a无理由、b有理由而言,先予叙明。
1.1.甲可上诉。甲获胜诉判决,似无上诉利益;惟于本案之情形,因甲就先位声明有被法院认无理由之不利益,故通说采实体不服说,甲仍得上诉。
1.2.a、b均未确定。(附随的一体性/上诉之不可分)预备合并诉讼一部上诉,全部发生移审之效力,故a、b均系属于上诉审法院。均先不确定
1.3.法院如认a有理由,应撤销原判决,依a声明为甲胜诉之判决;如认a无理由b有理由,应维持原判决,判决甲败诉;如认a、b均无理由,因乙未上诉,故依不利益变更禁止之原则,仅得维持原判决,不得为更不利于甲之判决。
2.1.乙可上诉。乙败诉,无上诉利益的问题
2.2.a、b均未确定。(附随的一体性/上诉之不可分)
2.3.不利益变更禁止。纵认声明a有理由,亦不得依声明a为判决。若b有理由:乙败诉;若b无理由:乙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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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答覆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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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1-06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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