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3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婚约之效力??
请问违法民法第973条订婚之年龄和第974条法定代理人之婚约同意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5 20:52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问题有不同见解,973和974的争议类似(说穿了就是到底要类推适用婚姻的规定还是要回归民总的规定)我这边只就印象里973的部分来拟答,有兴趣的话建议你去看林秀雄老师的文章。

1. 关于违反第973条的效力,因为并没有针对法律效果作明文的特别规定,所以到底是无效或得撤销,容有讨论空间
1.1甲说:得撤销(戴)
婚约既然是身分行为,就应该类推「结婚」的规定(第989条)
1.2乙说:无效(林)
1.2.1.类推适用是以法律有漏洞为前提,但民总第71条的规定本来就可以适用在所有的行为,所以关于身分行为违反强行规定的部分,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就应该适用民总的规定。故此时根本没有法律漏洞可言。
1.2.2.第973条旨在避免早婚,使其无效较为符合其意旨
1.2.3.989之所以规定得撤销是为了避免影响婚姻存续其间受胎之子女的权益,而婚约并无此问题
2.那么,如果采用无效的见解,是不是就没有婚约撤销的情形?
还是有,因为婚约本质上既然是身分上契约,那么民总上规定得撤销的情形(被诈欺、胁迫)还是有可能发生在婚约上,所以就算前面的争议采取了否定说的立场,也不会让979-1关于婚约撤销的规定变成具文。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1-26 21:4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26 21: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5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