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185-3乃抽象危险犯之概念(以刑事政策之下不讨论行为人主观上之故意或
过失).亦不探讨行为结果
二原因自由行为:乃行为人在原因阶段具备完正之责任条件且对特定法益之侵害具有犯
意或是能预见之下,因自己故意或过失陷于无责任能性或是限制责任能力之下,于行
为阶段实不法行为亦称[原因自由行为]
三毋庸本案而言,以一般生会经验法则上罪态驾驶会成社会安全之危险甚是出现死伤之
结果,在政府长期之宣导之下说没有预见可能性这句话是无理由的辩驳,且于构成要
件主观上之探讨固为以客观审主观之下毫无说服力;然,重点在于未必故意予有认识
过失之判断EX:以飙车为说明,若发生死伤通常之下阶会认为有认知惟无意欲之有
认识过失,此时不如换个角度想以学说
1可能性理论:若行为人认知法受遭致侵害之具体危险纯在之下,乃实施行为者故为
未必故意(意欲要素无用论)
2容忍理论:若行为人容任为之主观上可能发生结果之行为则为未必故意(意欲要素
必要论)
3漠然说:行为人之唯恐尚有漠视生命财产法亦遭致侵害之放任行为
4防果说:行为人恐为非积极之防果行为
5认真看待说,可能法益侵害说等等~~~
四可见以上开学说证明:醉态驾驶之行为恐涉及未必故意之规范范围;惟,原因自由行
为之判断大致区分故意型态及过失型态之判断恐回溯到行为人于完全责任能力之下为
第一判断要件,若以有利行为人者根本毫无故意要素所在仅的试论过失致死;以上开
学说所言,纵行为人具有未必故意之下亦不具备于醉态之下实现不法之意思,亦为过
失行之原因自由行为(附带说明:有学说见解:过失行之原因自由行为在难以为断行
为人主观要件判断之下已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构成要件为断)
五综上,管见认为行为人仍旧所犯185-3醉态驾驶醉及276过失致死之罪名为想
像竞合从一重处断(不如增修个:{因犯前项致他人于死者}之特别立法,再以刑度
为之审酌上)毕竟酒驾事件在屡传不穷之下空光是以行政法难以有吓阻惑预防该行为
再生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