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最近
烹饪
Windows
-最近浏览-
粉丝牛腱汤
请问大家使..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烹饪
Windows
-最近浏览-
粉丝牛腱汤
请问大家使..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刑法问题讨论(2/21)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86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善良
级别:
路人甲
x0
x7
分享:
▼
x
0
[讨论] 刑法问题讨论(2/21)
(题目):甲在餐厅目击乙执玻璃杯丢向丙,丙提起伤害告诉,法院传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21 00:24 |
春之柏
级别:
小有名气
x3
x573
分享:
▲
▼
证人有无具结?
所证是否为犯罪成立之(TB+违法+罪责)事实,之虚伪陈述
意见不算事实.
.........
设有具结:则证实先打人,再反击:
本案之客观TB:已证
本案之正当防卫:虚伪
......
1,成立:重要指全部事实
2,不成立:重要仅指TB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21 09:4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21 09:43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x24
x528
分享:
▲
▼
下面是引用 善良 于 2010-02-21 00:24 发表的 刑法问题讨论(2/21):
请问甲是否成立伪证罪??
这种小事,只差丙有没先动手
检察官不会闲闲去查伪证罪的问题
不过有人告就不得不查
问题谁告?
有诉讼利益吗?
一庭官司打下最少半年以上
x
0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2-21 10:11 |
sa098505
级别:
小人物
x0
x31
分享:
▲
一:一样先检讨正犯。乙行为,成立277伤害罪(T、R、S皆成立)!
二:甲成立168伪证罪?
(一)T:
主观该当,甲认识到行为的陈述与客观不符,具伪证故意;客观上,需要「具结」的法定程序,无不实陈述。本案:误说丙先丢乙的事实与客观存在事实不符(虚伪陈述)。
(二)R、S:无阻却;成立本罪!
实务上认为,只要有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行为,即成立本罪。
...................................
请大大多多指教,伪证罪不太熟…希望一起来讨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x
1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02-21 11:55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17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