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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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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186疑问?
民186

公务员因故意违背对于第三人应执行之职务,致第三人受损害者,负赔偿
责任。其因过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时为限,负其责任。

前项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济方法,除去其损害,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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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2 18:05 |
bobby65031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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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在公余或于职务无关而侵害他人-->184
2.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在私法上事物而侵害他人-->184+28(国家)
3.公务员在公权力而侵害他人-->186+国赔2II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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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2 19:10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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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回答到小弟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4 15:07 |
fe_h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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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86.....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时为限--
    「依他项方法」--国赔法土地法或者社会保险等...这是没问题的

但是法律上的救济很多--- 复查、 诉愿、 行政诉讼或者上诉抗告等

须依公务员的「行为」来寻求救济途径

我想186二项的规定要求被害人必须积极行使其法律上的救济

若怠于或者忘记上诉以致判决确定者   则得迳行免除公务员的责任

所以两者似乎是不同的指涉..........不知道您同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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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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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就除去或赔偿来区分,则必须有其实益,若无,则争之无益.
因此,就条文文意,
除去之范围当然包括赔偿,其他如废止,撤销,....只要能除去或填补其效果者均可.
但若采原问之想法,则必须指出
1除去不同于赔偿之体系上有益的区分 表情
2按救济的保障,如此一来是否较能保障人权?(设推论一下,有第一次救济不用,则丧失民法186的请求权.但若不用国赔(第二次救济),则并不发生丧失请求权.即不包在此,采限缩看法,有利人民权利保障.否则,则要先请国赔,再来民事请求.但立法原意如何?则属立法裁量,再讨论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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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柏桧 当然是有区分实益 小弟才如此一问

设公务员甲因"故意"违背对于第三人乙应执行之职务,致第三人乙受损害者
若如乙得依国家赔偿法请求损害赔偿,却因故意或过失不为之者
公务员甲是否负赔偿责任? 即此时乙是否得依据民186I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1如认为第二项所谓"法律" 包含依国家赔偿法 则答案应为否定
2如认为第二项所谓"法律" 不包含依国家赔偿法 则答案应为肯定


经过小弟一番思考后
认为第二项所谓"法律" 应不包含依国家赔偿法
揆诸其立法原意 应系认为被害人有第一次救济方法 却舍弃不用
放任其损害发生或扩大 按照过失相抵的法理
使被害人不得依据民186I向公务员请求损害赔偿
由于国家赔偿是第二次救济方法且目的仅系在于填补损害
故第二项所谓"法律" 应不包含依国家赔偿法

若公务员甲因"故意"违背对于第三人乙应执行之职务,致第三人乙受损害者
乙非因故意或过失得依第一次救济方法除去其损害  却不能为之者
乙要依据国家赔偿法或民法186I请求损害赔偿
应听其自认 不受限制(从186I后段反面解释可得知)


[ 此文章被u911609在2010-03-17 18:4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7 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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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第一次救济优先,则没有除去,则可能有主张连国赔(二次)都不可能。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0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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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柏桧

故小弟所举之例

"乙非因故意或过失得依第一次救济方法除去其损害 却不能为之者"

已将"第一次救济优先"之情形考量进去 可迳行讨论国赔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8 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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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公务员甲因"故意"违背对于第三人乙应执行之职务,致第三人乙受损害者
若如乙得依国家赔偿法请求损害赔偿,却因故意或过失不为之者
公务员甲是否负赔偿责任? 即此时乙是否得依据民186I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若是「故意」
        被害人向公务员本人以民法186赔偿,国家也要赔偿(国赔法 2条二项)
          两者并存,被害人得同时先后请求。唯一方若已全部赔偿
      被害人对他方之赔偿请求权同归消灭。
        两者时效不同(参国8条民197条)   时效先后完成则会形成先后免责
      但请求权间并不影响......
---->>>若是「过失」
      以民186一项后段来看之「不能依他项方法」请求赔偿者
      公务员本人才要负最终之责任,此时既然有国赔法二条2项,
      国家可以直接对被害人负责,被害人当无不能受损害赔偿之理
    此时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责任形成先后次序关系,国赔是第一
    公务员是第二。    
    既然可以赔, 被害人却故意过失不为者...公务员本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那公务员免责时仍有国家赔偿责任否?
    一说:公务员与国家同时免责(郑玉波)
    二说:公务员免责 但国家不免责(贯彻国赔精神)

    186条1 项有两个情形....而 186条二项只说""前项情形::
 
    是否依其故意或过失而异其结论?

若依题目之公务员""故意"" 而被害人不想用国赔法而用民法186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用186请求)
但若题目是公务员""过失""而被害人不用国赔而直接用民法186   答案是否定的(公务员不负赔责)


您说的二项 是指民法186条二项----它的文字是""法律上的救济方法::而非指"法律"

  ^^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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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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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6I前,公务员故意一定要侵权损赔
B186I后,公务员过失,则B1第一次+B2第二次,先赔,若不走此,则免责.(侵权成立,损害成立,但有免责事由)
C186II,则指受害人之C1故意或C2过失而不依其他法律救济方法除去其损害,则公务员也免责。(含入186I的情形)
。。。。
186I的赔偿=?186II的除去损害,可以排出多少可能组合?

甲、C1+A>不赔(先186II再进入186I)以下同 表情
乙、C2+A>不赔
丙、C1+B1>不赔
丁、C2十B1>不赔
  C1+B2>不赔
  C2+B2>不赔
。。。。。
争论来了,因为B1第一次救济,B2第二次救济(国赔),重在赔偿,则文义上,含有国赔的先阶。在过失时,故不发生国赔和民事竞合。但在故意时,因为有C1+C2的结果,还是不发生国赔和民事竞合的问题。
但若加入C1和C2,则有其他法律途径却故意或过失不为除去损害,重在除去,即侵权成立且损害已发生,但除去之?
1、国赔的目的仅在赔偿,进入国赔5后进入民法的213,回复原状或之后的214,215,216。或193,192,194,195,18,或767。
2、除去的方法:如何解释呢?人未死,未有伤,处分未作成?财未损?可以回复原状?(所以管见,除去。。=赔偿)
反倒是186II的除去,难以存在。
。。。。。。。。
条文可以改为:结果和现行条文范围一致?!
公务员故意、过失。。。负侵权行为责任
而受害人因故意和过失,不为他法请求时。。。则免责。
。。。。。。。
当然,若除去指,如767的回复,或213的原状,那就另外论。条文就另有意思,不可以将186I后和186II视为有重复部分。但是,难以理解其目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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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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