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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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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消灭时效
请问<消灭时效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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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4 00:17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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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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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消灭时效中断> 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是什么意思?可否各举个例子说明???

个人见解:
以民法第197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消灭时效中断:
当甲2010年5月1日开车撞伤乙,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其消减时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二年内不行使即消灭(表示2012年5月1日请求权时效消灭)!但当乙于7月1日向甲提起请求赔偿时,消灭时效中断,仅进行二个月!尚余一年十个月未进行完毕!
若8月1日法院判决乙败诉(请求金额法院不同意时),则消灭时效连续,不受中断之事由影响,故消灭时效只到2012年5月1日为止。

消灭时效不完成(有四个,只举一个)
同上例,甲撞伤乙,乙与有过失,故延迟至2012年4月20日才提起诉讼,此时,发生台风,国家公告2012年4月21日至5月10日皆不用上班。故乙之起诉,法院自5月11日上班日始得受理。此时可适用民法第139条之消灭时效不完成,消灭时效自得延长一个月,至2010年6月1日消灭时效才完全。

民法第139条: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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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4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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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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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问题!!!也请大大指导~
1.当甲2010年5月1日开车撞伤乙,其消灭时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二年内不行使即消灭!但当乙于7月1日向甲提起请求赔偿时,消灭时效中断,仅进行二个月!尚余一年十个月未进行完毕!
→如果乙7月1日不向甲提起请求赔偿时,时效未中断,但也是尚余一年十个月未进行完毕!
  也就是说,有无主张消灭时效中断其时效利益都是一样的。那计算时效中断的目的到底在作什么的?

2.同前题,消灭时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至2012年5月1日请求权时效消灭。
  这两年当中一共有『三次』台风公家机关休假『3天』,那消灭时效不完成应延长多久?(3天+1个月)还是(1天+1个月)*3?
谢谢大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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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4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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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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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甲2010年5月1日开车撞伤乙,其消灭时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二年内不行使即消灭!但当乙于7月1日向甲提起请求赔偿时,消灭时效中断,仅进行二个月!尚余一年十个月未进行完毕!
→如果乙7月1日不向甲提起请求赔偿时,时效未中断,但也是尚余一年十个月未进行完毕!
也就是说,有无主张消灭时效中断其时效利益都是一样的。那计算时效中断的目的到底在作什么的?
【个人补充:因乙提起诉讼,未确定是否胜利,原想法是假设败诉之情形,才会尚余一年十个月;若是胜诉,则消灭时效重行起算,延为五年】

个人想法:
消灭时效中继之效力,依民法第137条,重行起算,延为五年!其中,其起诉后之判决须确定或终结(表示须胜诉才行)!


2.同前题,消灭时效自2010年5月1日知道起算至2012年5月1日请求权时效消灭。
这两年当中一共有『三次』台风公家机关休假『3天』,那消灭时效不完成应延长多久?(3天+1个月)还是(1天+1个月)*3?

个人想法:
台湾的台风假,每年都有,若依您的想法,那岂不是「消灭时效之完全无法确定」?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主要是给债权人一个主张债权延长时间的机会,因为担心给予延长的时间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抗辩权)受损,才会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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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5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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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时效中继之效力,依民法第137条,重行起算,延为五年!其中,其起诉后之判决须确定或终结(表示须胜诉才行)!』

那么如果乙于7月1日向甲提起请求赔偿之后,这个诉讼进行了2年才确定(2012年7月)。那2012年6月时应该怎么算?
若2012年7月1日法院才判决乙败诉(请求金额法院不同意时),则消灭时效连续,不受中断之事由影响,故消灭时效只到2012年5月1日为止。那么在2012年5月2日时,甲乙间的时效关系又为何呢?

『台湾的台风假,每年都有,若依您的想法,那岂不是「消灭时效之完全无法确定」?』

我觉得应赅不会不确定耶。大大不是举例了:.....法院自5月11日上班日始得受理。.....消灭时效自得延长一个月,至2010年6月1日消灭时效才完全。
反正只要有消灭时效不完成的事由就是延长一个月到2010年6月1日。这样子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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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6 00:30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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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楼上大大消灭时效若债权人自败诉判决后,时效继续
至于你说的有时效不完成事由延长一个月
那是有天灾或是不可抗力事由吧
侵权行为日2010/5/1 若乙未起诉 则2012/4/30零晨止 时效完成
2010/7/1起诉 ,若法院2012/7/1判决 ,那要看是否是已经败诉判决确定
确定的话 就重败诉判决那天起完成时效 ,若是败诉未确定判决收到(2012/7/1)判决书起20日内上诉
中断事由仍存在就消灭时效未完成 ,2012/7/21未上诉,2012/7/22确定 消灭时效就完成
除非2012/7/21刚好有台风 法院放假啦 ,民法137说延长一个月
不然时效哪有这样算的 你是法院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7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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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还有问题,请大大们继续指导~~
1.『不知道楼上大大消灭时效若债权人自败诉判决后,时效继续』←这句话不太懂,可否再补充说明!!
2.小的所知,因起诉而中断时效,学说上只有中断时效应从提起诉讼时或诉状送达对方时发生中断效果。没有看到需判决确定才发生中断效果的说法。请问需判决确定才发生中断效果是从哪里参考的说法?
3.大大们都着重在法院有无关门放假决定时效不完成。小的认为应该着重于债务人的情形吧?
假设2012/4/30应时效完成,当日债务人所在地区放假,法院没放假应该也有适用,而不是完全由法院有没有放假决定。
88水灾、小林村走山灾害都不是 一两天就结束灾害。是不是应该以债务人有能力继续起诉开始而来计算一个月?
当然啦,这样子就如同大大说的,『消灭时效之完全无法确定』?
但是就『消灭时效无法确定』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间比较是不是有应该容许消灭时效之暂时无法确定较为合理???

以上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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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9 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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