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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新闻案例
【新闻案例】
一名16岁高中女生A,因为猛爆性心肌炎导致心脏衰竭,心脏停止跳动30个小时,但因为父母B、C笃信「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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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20:57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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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未具故意应该是不能论以不作为杀人罪的未遂犯




因为我看到题目有"笃信"这两个字。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26 21:17重新编辑 ]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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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若采作为可能性父母可能不用负作为义务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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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输血的是--->医生,父母在旁边不作生也无罪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22:04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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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26 22: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输血的是--->医生,父母在旁边不作生也无罪 表情


所以出声阻止了~就变得可疑了(增加死亡风险?算不算防碍治疗?)表情
 
另外~a本身好像有自愿不输血(被害人承诺?)表情

再另外~ 医疗相关法规是怎么写的?

怎么专业人士(医生)要听任非专业人士(bc)的命令?


[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5-26 23:34重新编辑 ]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6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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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可能成立帮助自杀罪,
1.A的行为是自杀的行为
2.BC排除万难,所以是帮助行为
3.无阻却违法事由:为保全信仰,而牺牲生命
4.减免罪责:不法意识

就是爱帮助犯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6 23:08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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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5-26 23: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出声阻止了~就变得可疑了(增加死亡风险?算不算防碍治疗?)表情
 
另外~a本身好像有自愿不输血(被害人承诺?)表情

再另外~ 医疗相关法规是怎么写的?

怎么专业人士(医生)要听任非专业人士(bc)的命令?


小弟重新审题后觉得(假设是本国案例 :P),
bc仅是要求d以其它方式来救助a,
其本意亦是希望d能救活a,
并非系以不输血之不作为手段致a于死,
故其主观要素应为"预见其可能会死亡,但确信d能用其专业而使结果之不发生(14Ⅱ)"之有认识过失,
故拙见以为bc并无杀人之未必故意(拙见拙见~表情 )
又假设本案a最终仍难逃一死,
bc亦只是成立过失致死之罪名(不过好像也有275?)
注:不过最后又没死,所以........



至于l大所说帮助犯部分,
小弟的印象中帮助犯之成立系以正犯原已具有犯意为前题(自杀好像非刑法上之行为,至少...小弟没看过自杀者被定罪的表情 ),
故本案似乎难以评价为帮助犯(拙见拙见表情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7 01:3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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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故意啦!!
就算坚持不输血,父母还是不希望自己子女死亡阿

此案都救活了所以没有责任

要是该女死亡了
又可以证明如果当下决定先输血一定可以救该女不会死亡的话
父母一定知道她有相当生命危险,所以我认为
是有认识过失,知道会发生但是确信不发生

罪名是比较适合276过失致死
我较不支持275是因为...『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
看得出来就是一开始就要给他死,有故意的倾向,本案是过失,不适用。

D的话是实施救治的医生,先不讲能不能阻却(我不懂医师法)
构成要件该当,但依造释字109规定,父母视为共同正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5-27 02:13重新编辑 ]


献花 x3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7 02:08 |
ibig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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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医生D不用鸟父母B、C+"女孩A也宁愿不输血也要维护戒令"的虾咪蛙歌信仰 表情
因为法益持有人即使对自己的生命法益或重大身体法益有所处分,亦属"无权处分",刑法并不承认其具有处分权 表情
医生D可依"医疗法"之相关规定+刑法第24条和法益权衡理论来拯救高中女生A陷于紧急危险的生命法益, 表情
所以医生D可因阻却违法的为第三人紧急避难和依法律之行为,双重阻却违法事由竞合,而不犯罪 表情

表情 说了落落长 表情 好像都还没论到父母B、C厚 表情
所谓天下无不是的父母 表情
算了 表情 这种父母我不说也罢 表情
因为我一开口一定会先"干谯"的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7 04:40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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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例子。某A病危即需开刀,但是A及A的家属拒绝签手术同意书,医师可否强行开刀?

欠缺保证人地位,医生没有义务去开。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7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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