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2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etty7212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問題
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1 19:33 |
ntustc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一)應該是278II而非271
因依題意乙最後傷重不治故乙之死亡應視為重傷之加重結果


世上沒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會有成就,但你不要失敗,失敗還是會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1 20:02 |
KOEI0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拙見,有錯請不吝指教:

1.構成277 ,294i後段 ,185-4 因傷重不治而死,傷害之貢獻度大,論以傷害致死罪
2.構成277 ,294i前段 ,185-4 因遺棄而加速既存風險,論以遺棄致死罪
3.構成276 ,185-4(隱瞞肇事者身分之事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1 20:34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討論] 刑法問題
個人僅供意見參考如下:
§17之加重結果犯係前故意行為+過失結果。
飆車若有壅塞陸路之情狀尚可適用§185II。

職此,個人認為(一)§284前段或後段+(§294II+§185-4+§55)+§50
            (二)§284前段或後段+§294II+§50
            (三)§276+§185-4+§50

若題示(一)甲逃逸前心想乙死了就算了。>>§284前段或後段+[§294I+§185-4+(§271+§15)+§55]+§50
若題示(二)甲遺棄之行為是為了讓乙早日投胎。>>§284前段或後段+[§294I+(§271+§15)+§55]+§50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3-02 01:0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1 21:1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01 19:33 發表的 刑法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




偷懶一點:
題目主觀不明,且無法確切從客觀行為推論,故論甲撞到乙是無故意過失
(一)結果不可歸責是否能成立肇逃,個人採否定說,故甲無罪。
(二)甲對乙無保證人地位,但積極將乙棄置山中,客能該當殺人罪、無義務者之遺棄致死罪、(肇事逃逸罪-同上排除)
      甲將傷者棄置山中,使被害人難以獲得他人之援手,難認其無殺人之未必故意,故論殺人既遂。
(三)無罪(理由如前述)。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1 21:18 |
eric060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野人獻曝了...表情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之行為應成立過失傷害(284第1項)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肇事逃逸罪(185-4)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不成立無義務遺棄致死罪(293第2項)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不成立不作為殺人罪(271+15)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之行為應成立過失傷害(284第1項)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肇事逃逸罪(185-4)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無義務遺棄致死罪(293第2項)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不作為殺人罪(271+15)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277)
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應成立肇事逃逸罪(185-4)
甲不成立無義務遺棄致死罪及不作為殺人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2 13:27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討論] 刑法問題
個人提供參考資料如下:
§294II係依法令負有扶助、保護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規定)
§294II係加重結果犯(故意行為+過失結果)

§294II與(§271I、§15)應不會同時成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2 16:5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故事告訴我們,過失時最好一口氣撞死人!
不然人一定要救!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2 21:04 |
smallship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01 19:33 發表的 刑法問題: [back],tpc[/back]
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
.
小弟也來測驗一下…哪位大大有正確解答啊?
.
第一個情況,應該成立 185-4 +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62 + 294Ⅱ 。
第二個情況,應該成立 185-4 +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62 + 271 + 15。
第三個情況,應該成立 185-4 + 276。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6:03 |
CT史密斯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01 19:33 發表的 刑法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



個人愚見:
1.首先要先判斷甲飄車的行為,在主觀上該當故意過失?

2.再來要先檢討乙的死因是否是因為甲棄之不顧而發生的
  (1)若是:
        a.甲主觀過失:可能成立284I過失傷害罪,和294II遺棄致死罪+185-4肇事逃逸罪
     ( 法競或想競,要看你如何認為185-4的保護法益  為何),之後在數行為構成數罪名侵犯數法益,數罪併罰
        b .甲主觀故意:可能成立277I傷害罪,294II遺棄致死罪,實務認為,故意肇事不應成立185-4,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性               
 
(2)若不是:
     a.甲主觀過失:可能成立276過失致死,而是否有185-4的部份,有爭議,不過有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被害人當下沒立刻死亡,而逃逸者,仍構成185-4,故為276+185-4數罪併罰
        b甲主觀為故意:可能成立277II傷害致死罪,其乙死因與甲遺棄行為無關,故不會成立294I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5-31 13:46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4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