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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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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0606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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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问题
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 ,债权行为有效 ,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可以理解 ,因债权行为仅负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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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6 20:22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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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上也说,这是德国通说,至于要不要用嘛~~~您看着办啰~~~
2.我猜这是体系上的观念差异
小的猜您的想法是: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物权行为有效→因为是无损益中性行为(从出让人的角度看)
但是小的觉得本题是说:
在无损益中性行为时→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相对人得基于善意受让主张有效(从受
让人的角度看)
如果依照此说,善意受让本来就是从受让人有无善意考量,在处分人无权处分时都可
以主张了,何况限制行为能力仅是效力未定。
而且效力未定最多也只是回到无权处分,还是不影响善意取得之效力。
所以从受让人的角度来看,受任人得取得所有权,并不奇怪。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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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1-03-17 12:08 |
lolitom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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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看法77条中性行为在但书上「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龄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
而有效。 限制行为人在买香鸡排,是不是生活所必需?是不是纯获法律上利益呢?。 赠与阿公送一栋房子给孙子,是否纯获法律上利益呢?(这一个关于1086)某甲对有限制行为人说你帮我卖东西只要多卖的钱都给你,那是否纯获法律上利益?
me llamo sky fer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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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0 02:16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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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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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大大的中性行为跟小的理解的中性行为不太一样。
以书上举例,捡到他人之物,而无偿赠与第三人→对本人无损益
但是大大的举例:
限制行为人在买香鸡排→还是要负担价金给付的责任,好像不能当作中性行为
阿公赠与送一栋房子给孙子→本人获有利益
甲对有限制行为人说你帮我卖东西只要多卖的钱都给你→本人可能获有利益
应该是不同的概念吧?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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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1-03-20 09:38 |
lolitom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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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鸡排得确不能当中性行为 只是我要表答的是日常生活啦 更正更正。偶错了跪算盘去>.<川 被打枪鸣
卖东西那一个真的要讲代理制度才会讲的清楚整个始未因为我看的书是举这一个例中性行为。老师什么派 偶猜是夹心派吧+德派的
me llamo sky fer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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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0 12:58 |
往真里修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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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问题 纯粹是「层次上」的误会
从思考上来说: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无损益中性行为」假如是「无权处分他人的权利」
还是会适用118而效力未定的
因为前者的「有效」与后者的「效力未定」虽然看似均属无权处分
但他的「法律原因」(也就是规范目的)是不同的
前者以保护本人权利为考量,后者则是保护他人权利为考量
简单举个例子
假如吃了A药会「肚子痛」,吃了B药则会「头痛」,二种都会让人「生病」
今天你吃了A药已经肚子痛了,那再吃了B药呢?....还是会头痛阿
「并不会因为你已经生病了(已经肚子痛了),就代表吃了B药就不会头痛了」
它们拥有各自的发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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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3-21 10:27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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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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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民法已是大家心理的通说 就是王师的见解 就是王道 要考试 就是只能用王师的 管他德国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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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1 16:35 |
kino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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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 ,债权行为效力未定也可以理解(79条需法代承认) ,但物权行为为何是有效呢??
书上说因为是无损益中性行为 ,为何不是因118而效力未定呢?
就买卖契约举例,买卖契约成立会有一个债权行为及二个物权行为产生,契约独立存在须个别检视.
有效原因简单来说,是依据民法77条后段......
设对方给限制行为能力人东西,检验契约成立要件:
当事人系属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须无负担)
故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标的(合法可能确定妥当),当事人(交易对象)亦无问题,
是故债务人交付物品给限制行为能力人,此一物权契约成立生效
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无权处分所交付之物品,即非77条所称纯获法律上利益,依79处置
物权契约效力未定
[ 此文章被kino在2011-03-24 23:2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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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4 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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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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