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69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lstaringl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特殊貢獻獎 特殊貢獻獎-2
頭銜:八宮旋斡天為體八宮旋斡天為體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孔明神數解籤, 手面相
推文 x2613 鮮花 x97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修行][分享] 修行人誤區的毛病_之四
表情修行人誤區的毛病_之四
16、尋尋覓覓,無法安住
17、錯誤的持戒觀念
18、以意識心學佛,追究第一因
19、活動太多,不堪負荷
慧律法師開示

16、尋尋覓覓,無法安住
不具正知正見者,猶如染患疥癬之癩皮犬,通身搔癢,不論置於何地皆不舒暢。修學佛道者亦然,知見不正,自心不安,所見皆不順眼,所處都不稱意。事事吹毛求疵,又不各自省,反怪罪他人。以批判心態看待周遭人、事、物,因此東奔西跑,無法安住。關鍵即在此類學人觀念不正,遂拱手將光陰、慧命交由五欲六塵及自心錯覺主宰。當知:無法安住,便是無修學;心有不滿,即為是非人。若能善自用心,自心即道場,自心即善知識。

17、錯誤的持戒觀念
【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戒為行者所應持,亦甚值稱許。然對「持戒」無正解認知,則往往流於死執相上之戒。以日中一食而言,每有學人未加判別自身條件,而堅持行之,三餐份量作一餐解決,導致胃下垂,健康狀況惡化,仍死命堅持,彼以為如是即為修行,複又以此自傲,輕視未持戒者。

學者應知,戒之梵文為:波羅提木叉,意指「別別解脫」。由是可知,持戒之目的即在解脫。堅持戒律者,煩惱未除,一味盲目精進,自視持戒修行,卻只落得一身病苦,猶沾沾自喜,自詡為修苦行。此乃誤解苦行之真諦,以色身受苦即為苦行,斯乃膚淺之見。

所謂苦行者,無分別心是也,不執著心是也,慈悲喜舍是也。豈可以挨餓、病苦錯解!日中一食乃佛世時,僧眾之生活方式。今日時空變易,是否能持,當視個人情況而定。首要者,當知持午之目的在去貪,若心未解脫,雲何曰持戒?修行宜中道,不為受人讚歎而修(此亦是依欲望而行),法無定法,切莫將修行固定於某一形相,所謂聖人的標準,即是沒有標準。一切法無常,如何訂出持戒之准的?若強言之,則不外:心安、放下、解脫即是。學者但能搭衣、持缽,威儀具足,然則心能如如不動否?色身乃緣起之假相,心性方是真實工夫。

持戒之人,當以戒為檢束自己身心之準繩,而非僅憑勇猛之心,不觀時節因緣而死執戒相,此乃為戒所縛,非是持戒。

再者,不應以戒為尺,作為衡量他人,譏評他人之利器,六祖慧能大師即曾教示:【心地無非自性戒。】何謂真持戒?徹底見性,身心不二,外現威儀,如如不動,是乃真持戒人。《大乘本生心地觀經》雲:【戒無持犯。】不落入二元對立,達到空性之真平等,方為真正持戒人。

18、以意識心學佛,追究第一因
或問:「誰為第一尊佛?」此乃落入觀念,以意識心學佛,方有此問。就事相上而言,方便說有莊嚴劫千佛、賢劫千佛與星宿劫千佛。就理體上而言,佛性乃不生不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緣起如幻,萬法皆假相,何來第一、第二?

吾人六根攀緣六塵,認假為真,以為境界實有,拘限於時空的觀念,以意識形態測度佛之境界,了不可得。蓋其已過量、超數量,非意識心所能知能解。時間如瀑流,刹那變滅中,某一點之終結,即另一點之肇始,若細究之,全屬因緣所生,一切本空,只緣心生而種種法生,若心(意識形態)滅,則種種法滅。分別執著乃生萬法,若不起心動念,則萬法無咎。

19、活動太多,不堪負荷
目今佛教活動頻繁,看似氣象蓬勃,然個中亦有值得吾人探討之處。就一般而言,講經弘法活動較少,法會佛事則應接不暇。法會可方便接引初機,藉此因緣求懺悔、拔度、消災……,令其逐步接觸正信佛教。此即是法會重要的意義,及正面的功能。然則,若佛教活動過於繁多,亦不免造成居士之困擾。據所知,一般佛教徒,一年之內少說五、六張請帖,多則不下三十張。對於居士而言,若全應允參與,則不免著疲於奔命。再者,礙於經濟壓力亦無法全數應承。若擇一參加,又恐人情包袱,不知如何婉拒。類此令居士望而卻步之情形,當思改進之道,使佛弟子可在毫無壓力情況下,心無掛礙地歡喜走進佛門。



地理之法實與命、氣數相符蓋地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16: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17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