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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asywind2003 於 2011-04-12 19:23 發表的 請問此題是否為誤想防衛??: 何謂誤想防衛?設若甲女下班返家途中,行經暗巷內,正好後面跟著乙男,甲女誤以為乙男要對其侵害,於是先下手為強,以防護噴霧劑向乙男噴灑,致乙男眼睛受傷。試問甲女應負何刑責?乙男並無做出任何行為情狀,讓其有誤認之餘的基礎事實,僅甲女主觀上認為應先下手為強,這種情況有成立誤想防衛嗎??
小弟這樣寫是否有誤請您看看~~感謝!!! 1.何謂誤想防衛: 所謂誤想防衛,係指行為人主觀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之事實存在,但客觀上並不存在有阻卻違法之事實,亦即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
2.甲攻擊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故意傷害罪: 客觀上若非甲攻擊乙,乙不至造成眼睛受傷之結果,因此,該行為與結果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主觀上,甲對於其行為會對乙造成傷害亦有所認識,並決意行之,具傷害之故意,該當本罪。 3.又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客觀上乙對甲並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存在,因此,甲具被違法性。 4.但甲誤以為乙要對其侵害,並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攻擊乙,使之其受傷,屬誤想防衛,此種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應如何處理: 實務上曾有認為要成立故意犯,亦有成立過失犯,見解並未統一。 學說上有採嚴格的罪責理論成立故意犯。有採故意理論、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限制罪責理論、負面構成要件理論,而不成立故意犯。 管見採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為一獨立之錯誤類型,若不具備故意之罪責,縱使構成要件具備故意,仍不成立故意犯。惟行為人的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者,則可能成立過失犯罪。若依此說,甲主觀上誤以為乙要對其侵害,因此欠缺故意罪責,不成立故意犯
2.甲攻擊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甲是否成立本罪,端視其甲是否具過失而定,倘乙男有舉止異常之情狀,一般人立於甲之立場,均會認為乙有侵害之虞,則本案不具客觀預見可能性,仍無過失犯之適用,而不成立犯罪。反之,若乙無異常情狀,則成立過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