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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踹狗不成傷到人

甲在公園散步,看見乙正在溜狗,於是伸腳朝狗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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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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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6-08 21:0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在公園散步,看見乙正在溜狗,於是伸腳朝狗用力猛踹,不料乙反應靈敏,替愛犬擋下這一腳,但卻也因這一腳而跌倒擦傷。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好久沒po文了
1.踹狗未遂---毀損物品未遂不罰
2.過失傷害 爭點:客觀上預見可能與迴避可能
結論:好狗命!!!!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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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06-08 23: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踹狗未遂---毀損物品未遂不罰
2.過失傷害 爭點:客觀上預見可能與迴避可能
結論:好狗命!!!!表情



類似的題目,解題書也是這樣寫。
不過小弟對於「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上有點存疑,
預見可能性可以如此輕易的判定嗎?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9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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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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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6-09 19:2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類似的題目,解題書也是這樣寫。
不過小弟對於「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上有點存疑,
預見可能性可以如此輕易的判定嗎?

對於過失犯小弟對其論述架構也忘得差不多,只記得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之前認為是爭點,是因為思考論述的時候覺得要花點時間,也或許會有人在此認無預見可能而排除過失。
而對預見可能性---我想冰大可能站在踹狗行為人意思去思考,認為踹狗變踹人,應該是客觀無預見可能性。(結果之客觀預見可能=良知理性小心謹慎的人處於行為人同一情況下,必然可預見結果之發生,且未逾一般生活經驗)(良知理性小心謹慎的人-->非常不是人)(我比較喜歡用一般人思考,因也有非常愛狗的人)
而忘了,罪責才在探求行為人,構成要件、違法性是行為本身。
題目我稍做更改:
甲在公園散步,看見乙與女友正在散步,於是伸腳朝女友用力猛踹,不料乙反應靈敏,替女友擋下這一腳,但卻也因這一腳而跌倒擦傷。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這樣的題目你應該就可認為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這時你思考是站在甲或乙,所以認為保護女友理所當然。進一步認為一般人都會是如此(所以可預見)且未逾越一般生活經驗。
說實在,並不是這麼容易判斷,但出題老師不會出很難判斷的題目,不然他會改到累死。如在人煙稀少,偏避山下飲酒跟騎樓下飲酒.....、飆車、精神不濟..... 。

小弟看法,僅供參考!!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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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2 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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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6-08 21:00 發表的 [刑總]踹狗不成傷到人: 到引言文
甲在公園散步,看見乙正在溜狗,於是伸腳朝狗用力猛踹,不料乙反應靈敏,替愛犬擋下這一腳,但卻也因這一腳而跌倒擦傷。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好久沒po文了表情

寫不到過失的,會先在因果關係就先解決掉了

這應該是相當因果關係裡的被害人自我決定自我負責概念

乙自願為狗擋一腳,造成異常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不具因果關係,甲無罪

算陷阱題?看起來很像在問預見可能性,但寫出來可能就沒分數了....客觀都沒過主觀是不能寫的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14 05:32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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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會是【不等價打擊錯誤】吧...
對狗毀損未遂-->不罰
對人過失傷害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08:59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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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1-06-14 08: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不會是【不等價打擊錯誤】吧...
對狗毀損未遂-->不罰
對人過失傷害

我認為...不太像

打擊錯誤本質上屬過失型態,有或然率的性質在裡面。

但此例並無或然率的要素...時光倒流,再來一次,被害人依然會再擋一次

簡單的講,打擊沒出錯,問題是出在被害人自行介入,吻合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三個特別態樣(職業上風險承擔、被害人故意介入、第
三人故意介入)其中之一

舉個例子,A在空地試槍,剛好被想自殺的B看到,就在A爽爽連發的時候衝過去,因而中彈死亡,這也是被害人自行介入造成因果關係的異常,A因而不負過失殺人之責。要說A有過失的確說的通(空地可能會有人,也可能會誤中他人),但是這次真的不是因為A的過失造成之風險被實現。差不多的例子,但這邊如果一樣論打擊錯誤整個就會變得好像怪怪的



不過對毀損討論未遂、對傷害討論過失,這個大方向是相同的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5:41 |
cc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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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係為了保謢自己的狗而受傷,在怎麼說乙也是為了防衛自己的財產而受傷.
乙於行使權利行為而受傷,這樣看來甲不可能無罪吧.
這個可以直接用構成要件錯誤來解嗎?
主觀上想的跟實際上侵害的不一致,直接為過矢傷害?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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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clock 於 2011-06-15 02: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係為了保謢自己的狗而受傷,在怎麼說乙也是為了防衛自己的財產而受傷.
乙於行使權利行為而受傷,這樣看來甲不可能無罪吧.
這個可以直接用構成要件錯誤來解嗎?
主觀上想的跟實際上侵害的不一致,直接為過矢傷害?

我發現你真的很想處罰甲XD

其實刑法是這樣的,比如說有100個人做錯事,但刑法只挑那二三個比較嚴重的處罰而已。刑罰的範圍、可罰違法性就是在講這個。

甲有沒有做錯事?肯定有,但還不需要動到刑法來處理,後面還有民法(受傷?賠錢囉)。雖然民法沒有處罰性質,但甲也算對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刑法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你想像一下,如果你因為想踢狗一腳,連踢都沒踢到就被關監獄六個月,這樣真的合理嗎?要以自己為行為人來想像喔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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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來亂的!!!

一則供參考!!

76 年台上字第 1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這一則只要是相當因果關係,相信重要的地方大家都會背。

我把客觀之事後審查標顏色!!用意~~~我也不清楚!!無聊的自己去想!!

我是來亂滴~~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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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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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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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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