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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6-18 20:11 发表的 : 一可能没有毁损罪,因为东西已经处分而持有权与所有权移转!二构成『得利』而不是『动产』,因为他图的是邮票下的利益!三诈欺罪可以论但最后用恐吓得利:反对见解,恐吓与诈欺差异 在于交付的任意性,换言之,只要无任意性而交付者论恐吓即 可,无庸探讨诈欺!四诈欺与恐吓认为皆成立者,经何以恐吓论:反之,今为单纯恐 吓罪。----------------------------------------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6-18 21:43 发表的 : 一、处分行为没有问题,但自由意志被压制之下,很难说有处分意思…不过这的确是个考点,其实我有想到过,但却让他跑了没写出来,唉.....三、上面说有处分意思,这边说交付无任意性,有冲突喔。这边应该改成多数说:依被害人是否心生恐惧而定,那毁损无论成不成立都没差别。四、这是旧实务说vs新实务说吧(名词我乱掰的)。旧实务认为,以虚假之事实行恐吓,如被害人心生恐惧则为恐吓。现今学说认为应二者皆成立论想象竞合,高度行为之恐吓吸收低度之诈欺。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6-19 13:55 发表的 : 三其实没有冲突,因为恐吓跟诈欺都有交付行为,是一个是逼的而已! 毁损成不成立有差,因为关系到竞和跟是否确定物之移转!四不可能是想像竞合,他是高度吸收低度的吸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