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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競合

案例:甲朝乙丟手榴彈,造成乙死亡。
論罪:甲成立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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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2 19:23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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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的差異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2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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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為了殺乙才去買手榴彈」
---》這一定是想像競合!


「甲本來就有手榴彈,拿去殺乙」
---》這是186+想像競合(187+271)=186與271的數最併罰!
---》其實我有疑問,我覺得應該是186持續直有之下犯意提昇
    187,所以從187論再與271想像競合!
不過實務採的是第一種說法!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2 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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